宁夏规范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

14.02.2019  10:41

  2月13日,记者从自治区教育厅获悉,《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出台,《办法》旨在加强和规范民办教育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据了解,专项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教育厅共同管理,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为我区行政区域内,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不含民办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我区根据各市县(区)民办学校数、在校学生(幼儿)人数、地区教育发展差异、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与办学质量、上年度项目管理及绩效评价情况、社会效益等因素,并综合考虑民办学校教职工社保缴费情况予以核定,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进行安排。

  《办法》规定,专项资金用于购置教育教学设施设备、配置图书资料、校园维修改造和信息化建设、教育教学科研及师资队伍建设,对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等。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民办学校如存在套取骗取资金、截留挪用挤占资金、擅自变更项目内容、虚列项目开支、管理不善导致资金损失、受到行政处罚等情况,将不予专项资金支持。

  此外,财政部门、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2月28日。

  记者  李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