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规定重大建设项目选址 应征求公众意见

02.07.2015  12:07

   我市将修订城乡规划条例

  拟规定重大建设项目选址  应征求公众意见

  日前,《银川市城乡规划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经银川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初审后,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记者从《条例(修订草案)》的起草单位银川市规划管理局了解到,《条例(修订草案)》分七章,共五十二条,分别从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城乡规划的监督检查及法律责任等几个方面进行了规定。 

  该《条例(修订草案)》需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后方可施行,2011年2月1日施行的《银川市城乡规划条例》同时废止。

   新条例更符合发展需要

  银川市规划管理局局长徐庆在作说明时介绍,《银川市城乡规划条例》是我市依法审批城乡规划的重要依据,在近几年的时间内在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记者了解到,《条例(修订草案)》相比《银川市城乡规划条例》,除共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外,《条例(修订草案)》还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空间发展战略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强化了立法依据。使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技术审核、报批程序工作更加适应建设社会主义依法行政需要,促进银川城乡经济、社会和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其实,在《银川市城乡规划条例》出台前,银川市规划管理工作并非一片空白。记者了解到,1997年12月3日,在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上,《银川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被批准。 

  而随着《银川市城乡规划条例》即将被废止,《条例(修订草案)》出台,两部条例的起草时间仅隔4年,这也意味着规划工作越来越重要。

   更加明确管理机构职责

  《条例(修订草案)》第二章第九条:德胜、望远工业园区及贺兰山东麓、黄河旅游带,银西生态防护林,绕城高速公路以外一公里范围内的总体规划,由所在地辖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在报请审批前,应当先经银川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审查。 

  早在去年7月底,银川市政府颁布了《贺兰德胜工业园及商住区、永宁望远片区规划审查管理规定》,即贺兰德胜和永宁望远纳入银川城市总体规划之中。徐庆介绍说,而现执行的《银川市城乡规划条例》规定银川市只对这两片区的规划进行指导,与市政府的决定已不相符。 

  此外,2011年市政府依据2005年市人大审议通过的《关于德胜工业园等区域规划建设项目纳入银川市城市规划审查管理的决定》,制定了《贺兰县德胜工业园及商住区等四片区域规划审查管理办法》,徐庆说,经过多年的运行,实施的不是太好。记者在《条例(修订草案)》第二章第九条中看到,德胜、望远工业园区等的总体规划,由所在地辖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在报请审批前,要先经银川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审查。 

  实际上,规划管理工作是一项高度专业的工作,而我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还存在不平衡。徐庆说,县(市)乡、镇规划机构不健全,规划管理不够规范,乡镇和村庄的规划管理还比较薄弱。记者对比《条例(修订草案)》和《银川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条,发现《条例(修订草案)》对该条全部进行了修改,更加明确了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管理机构的职责。

   加大保护公共利益和公民权益

  在《银川市城乡规划条例》中,对规划方案的调整、新建项目的公示、听证都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徐庆说,修订后的《条例(修订草案)》对规划编制、项目选址、技术审核、批前公示、批后公布等在时间节点上做了进一步的明确。 

  《条例(修订草案)》第三章第十七条就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涉及公众安全等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主要报刊或者其他形式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日,公众意见应当作为核发选址意见书的重要依据。 

  此外,《条例(修订草案)》还将《银川市城乡规划条例》实施中矛盾突出的关于取得修建性详细规划的选址意见书6个月的有效期调整为1年。徐庆说,对行政审批中涉及利害关系人利益的,强化了项目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布,严格批前批后的许可事项一致,避免损害关系相对人的利益。

   强化监督检查促进城乡规划工作规范有序

  《银川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予以核实。记者发现,在《条例(修订草案)》中,对该条进行了细化。要求建设工程竣工三十日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表、竣工规划核实图、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费凭证和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住建部门未经规划核实的建设工程不得受理竣工验收备案也不得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 

  而在法律责任方面,《条例(修订草案)》为了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有效遏制违法建设,对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做出了处分或移送司法的规定,对各类违法建设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条例(修订草案)》修订了《银川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七条中处罚额度不符合上位法的规定。在《条例(修订草案)》第四十六条中改为影响镇、村庄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至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徐庆说,《条例(修订草案)》强化了城乡规划的法律地位,遏制破坏规划、违反规划的行为,加大对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同时有效提高城乡规划的统筹管理,完善规划的决策机制,加强公众参与和监督检查,促进城乡规划实施的规范化、有序化管理。

  记者  张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