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西吉县时任副县长20万元 东华供暖公司法定代表人获刑

21.05.2015  09:21

  5月20日,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西吉县东华供暖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因向西吉县原副县长李某某行贿20万元,被银川市兴庆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郭某系西吉县东华供暖公司法定代表人,吉兴建筑公司股东、公司董事、项目经理,吉兴建筑公司第六分公司负责人。2009年,达亨房地产公司中标该县原打井队东侧居民区开发项目后,委托郭某负责项目资金筹措、销售及物业管理等工作,达亨房地产公司收取10万元管理费。

  当年4月15日,吉兴建筑公司与达亨房地产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由吉兴建筑公司承建湖滨花园住宅小区。郭某以吉兴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身份在合同上签字。

  在西吉县时任副县长李某某的帮助下,吉兴建筑公司把湖滨花园南侧的一条公路规划向南推了5米左右,增大了小区面积。随后,郭某想通过李某某争取湖滨花园东侧一块40多亩土地的商业开发权。李某某通过城建局向政府常务会议上报了相关整体规划,提出将40多亩土地与湖滨花园一期整体规划、开发。郭某所做的规划通过审查后,因拆迁问题未解决没有开发。2010年,为感谢李某某(另案处理)的帮助,郭某在李某某位于西吉县的住处给其现金20万元。

  2014年6月25日,郭某到西吉县检察院投案自首。(记者 张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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