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营改增”为名拒开发票将被罚

14.06.2016  01:05
   “营改增”在银川市已正式开展一个多月的时间,然而近期银川市国税局在执法过程中发现,不少消费者举报,有部分商家借“营改增”的名义拒绝向消费者提供发票。6月12日,市国税局发布通告,对不按要求开具发票的商户将进行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其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付款方(自然人除外)需要提供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不需要提供其他证件或证明资料。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付款方仅需提供名称,不需要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其他证件或证明材料。 

  市国税局在通告中明确,收款方随意增加附加条件要求付款方提供证明资料或以网络不通、没有发票等理由拒开发票,均是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行为。存在上述违规行为的经营者,消费者可拨打银川市国税局12366举报电话。

  在申请代开发票方面,需到邮政部门指定的营业网点,代开发票种类为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与增值税普通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餐饮、娱乐业、销售不动产,以及烟、盐等国家实行专营的商品,不适用委托代开发票的经营收入。

  银川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黄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