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药招办关于对中标后不供货药品生产企业进行处理的通知

08.12.2014  18:32

各市、县(区)药招办,宁东社会事务局,委直属医疗机构,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公安厅安康医院,民政厅民康医院,药品配送企业,有关中标药品生产企业:

      近期,部分中标生产企业以原材料涨价、企业GMP认证等为由停止中标药品的供应;部分新版基本药物目录公开招标预中标药品,在预中标公示期间申请废标;部分新版基本药物目录公开招标中标药品,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后申请废标或不供货,严重影响了医疗机构特别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临床用药。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药物监督管理办法》第23条和《自治区药品统一招标采购中标药品不履约情况处理办法(试行)》第6条、第12条的规定,经自治区药招办工作(扩大)会议研究决定,对相关药品生产企业分别给予以下处理(详见附件):

      一、药都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血府逐瘀丸(每100丸重20g*270丸),属于低价药清单内药品,目前的中标价日服用量超过5元,给予取消中标资格的处理。

      二、对于申请废标的山西云鹏制药有限公司等11家药品生产企业,给予取消中标资格、扣除履约保证金的处理。

      三、对于新版基本药物目录公开招标预中标结果公示期间,申请废标的上海复旦复华药业有限公司等6家药品生产企业,给予废标、扣除投标保证金、记入不履约行为记录的处理。

      四、对于新版基本药物目录公开招标领取中标通知书后申请废标或不供货的苏州弘森药业有限公司等3家药品生产企业,给予废标、扣除履约保证金、记入不履约行为记录的处理。

      附件下载 :不供货中标药品生产企业处理决定

自治区药招办

2014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