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局部署开展药品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集中整治

16.05.2016  06:41

近日,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整治药品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的公告》,部署开展为期5个月的全区药品流通领域专项整治。

此次专项整治要求药品流通领域所有企业首先开展自查,对存在为他人违法经营药品提供场所、资质证明文件、票据等条件;从个人或者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购进药品;向无合法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药品,向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疫苗;伪造药品采购来源,虚构药品销售流向;购销药品时,证、票、账、货、款不能相互对应一致;药品未入库,未纳入企业质量体系管理,使用银行个人账户进行业务往来等情形等10个方面的问题对照检查,进行整改,并将自查整改报告于5月31日报送监管部门。各级监管部门根据企业自查和整改情况有针对性的实施监督检查,对能主动认真查找问题,并积极纠正的企业, 可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到期未报告的,由监管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开企业名单,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对拒不报告、谎报瞒报以及自查不认真、整改不到位,继续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从严、从重查处,直至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布;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依法纳入黑名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其姓名和身份信息;按规定向有关部门通报,实施联合惩戒。

整治行动分三个阶段实施,对检查中各种线索延伸检查和深入挖掘,同时大力宣传专线举报电话12331,鼓励公众对企业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促进专项整治行动深入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