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价不会大涨 常用药保持现价

30.05.2015  14:05

  6月1日起,药品取消政府定价

  药价不会大涨  常用药保持现价

  资料图片

  5月5日,国家发改委、国家卫计委、人社部等7个部门联合印发了《推进药品价格改革的意见》。其中规定,自2015年6月1日起,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外,取消政府制定的原药品价格。 

  昨日,自治区物价局组织银川市部分公立医疗机构、药品生产、配送、批发企业和零售药店等生产经营企业召开价格告诫会,现场解读药品价格改革政策,提醒告诫经营者加强行业自律,共同维护药品市场价格秩序。会后,在场的医疗机构、药品生产商等代表表示,不会出现违规涨价行为。

  药企有权却不可任性  政府定价依然是参考依据

  取消政府定价,经营者拥有自主定价权,是不是就可以随意涨价了呢?对于这个问题,自治区物价局相关负责人说,作为药品经营者有权不可以任性,原来的政府定价依然是价格的重要参考依据。 

  《价格法》规定,企业自主定价的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价格的高低是市场说了算。药价改革的目的是让市场在价格形成中发挥决定性作用,让药品价格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优质优价或优质低价,不能盲目随意涨价。

   常用药保持现在价格  药价不具备大幅上涨条件

  取消政府定价后的药品价格会不会出现快速上涨,这是很多市民关心的问题。告诫会上,自治区物价局相关部门负责人解释说,从目前的运行情况看,我区从2015年1月将地方管理的药价放开后,药品价格总体平稳。当前药价控制环节主要有招标机制作用、医院制衡作用、市场竞争作用、历史价格影响等,药价不具备大幅上涨的条件。竞争不充分的药品将面对谈判机制的约束,因此一些价格虚高的药品价格有可能回落,不排除个别药品价格有上涨的可能,大部分常用药品都将保持现有的稳定价格。

  取消政府定价并不是放弃监管

  不少人担忧,取消药品政府定价,政府是不是不管了。自治区物价局相关负责人说,药品价格实行市场价,并非政府放弃监管,而是转变了对药品价格的管理方式。由卫生计生部门、医保部门、物价部门采取综合监管措施,坚持放管结合的管理方式。今后,物价部门工作重点由监管价格向监管价格行为转变,职能重心从事前定价向事中、事后的监管转变。

  药品价格分类管理 

  医保支付药品  

  由医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制定医保支付标准引导药品价格形成合理机制。定点医院机构和药店应向医保、物价部门提交药品实际采购价格、零售价格、采购数量等信息。在新的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公布之前,医保基金暂按现行政策支付。

  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

  建立公开透明、多方参与的谈判机制形成价格。

  医保统一采购药品 

  预防免疫药品、血液制品、艾滋病抗病毒药品、避孕药具等公共卫生药品通过招标采购或谈判形成价格。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仍由国家发改委,暂时实行最高出厂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管理。

  原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其他药品 

  仍由生产经营者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制定价格。

  记者  李鲲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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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治区物价局,将根据12358价格举报平台、价格监测、媒体报道以及市场巡查发现的线索展开重点查处。涉及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严重违法行为,根据相关规定列入药品集中采购不良记录,纳入不良记录的药企将被取消采购入围资格,两年内不能申请药品集中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