苦衷就是违法排污的借口吗

13.07.2017  22:21

雨夜,可以看景,可以静思,也可以抒发情怀。当然,也会有人拿来做些“另类文章”:

前几日,记者在银川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协助下看到,汩汩污水在雨夜的掩护下,载着层层白色泡沫,越过管道闸门,喷涌进永宁县望远镇永二干沟段。顺藤摸瓜,暗访组不仅发现,事件的“主角”永宁北控水务公司未经环保部门同意,擅自通过溢流口直排污水,而且,该公司在线监测设备还存在诸多“异样”(据本报7月6日载)。

趁着下雨就动起排污的“歪脑筋”,这样的水务公司,的确可恨。

但随着后续报道的刊发,似乎当事公司也有不得已的苦衷——每天仅能处理1.2万立方米进水量的污水处理厂,却要面对实际进水量达4万立方米、远远超出登记在册水量的困局。此外,被拖欠了2年多的2000多万元污水处理费也制约了企业发展。尽管如此,公司依然在加紧调试、运行二期设备(据7月9日载)。

乍一看,似乎有理有据,因为不得已的苦衷,才出此排污下策。但深思之后,疑问顿生:有苦衷就可以违法排污吗?如果这算理由,是不是意味着,只要有委屈、有借口,就能把排污的事实一笔勾销?

显然不行。

我们都知道,企业作为趋利避害的经济组织,从降低成本、提升利润角度出发,作出趋利的本能选择,本无大错。只是,任何时候,企业对利润的追逐,都应当以遵守法律和不妨碍他人为前提。尤其是在环保观念深入人心的今天,无论利润有多大、对企业自身有多大好处,都不应将污染防治的成本转嫁给自然环境,甚至不惜违法排污。

更何况,涉事方永宁北控水务公司,既承担着望远镇工业和生活污水处理任务,还与银川市环保局共同运维两套在线监测系统,应该有更高的环保觉悟,也应有更多的责任担当。

不污染和破坏环境,是最起码的法治底线。这在今天看来,已不是什么稀奇事。

特别在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刚刚提出“打造西部地区生态文明建设先行区”,确定要“大力实施生态立区战略”,要求“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坚决摒弃损害甚至破坏生态环境的发展模式,坚决摒弃以牺牲生态环境换取一时一地经济增长的做法”的情况下,类似的违规违法行为,尤为“扎眼”。

都说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是政府必须确保的公共服务。一次雨夜的暗访堵住了这一次的窟窿,可问题是,没有“绿水青山”的常态,下一次的窟窿我们又该如何去堵?“让宁夏的天更蓝、地更绿、水更美、空气更清新”,企业当然要重视自身的环保责任,但毫无疑问,政府的共同作为,也不容忽视。

正所谓,“上工治未病,不治已病,此之谓也。”治病如此,环境治理也是如此。要让环保成为常态,让更多企业无法乱动“歪脑筋”,这个“无法”背后,不仅仅需要暗访等突击行动,更需要日常的监管和严查。毕竟,只有有效的“督政”,才能实现有效的“督企”;只有二者实现良性互动,才能让生态文明、绿色发展的观念更为深入人心,成为更多人、更多企业的选择,也才能让“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成为惠及民生大众的美好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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