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规定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将被追责

10.10.2015  08:55

  10月9日,据自治区政法委介绍,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已于9月22日印发执行。

  按照中央的决策部署,自治区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今年3月召开会议,要求制定我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具体任务由自治区纪委和政法委共同牵头,组织部、高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配合完成。《实施办法》经7月26日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员会全体会议、8月21日自治区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九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于9月22日由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执行。自治区各政法部门严格按照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员会要求,分别起草了本系统《实施细则》,于9月8日在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员会2015年第6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

  据了解,在《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建立的三项制度中,记录是前提和基础。明确由政法机关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行为进行记录、初步审核和汇总分析,认为构成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报送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司法机关。遇有特殊情况时,可以立即报告。《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规定,司法机关领导干部遇有领导干部过问司法活动或者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应当按照要求做好记录,连同领导干部批转的涉案材料一并转交办案部门;在转交材料的同时,不得就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和司法裁判签批带有具体决定或者具体要求等内容的意见。鉴于记录信息事关重大,且具有较高的敏感性,《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对记录工作机制作出了具体规定。《实施办法》还列举了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10种具体情形,为有关机构的认定工作提供指引。

  关于对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主要明确了两种情形:一是违法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对如实记录干预情况的司法人员打击报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还规定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应纳入考核,即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应当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考核体系,作为考核干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和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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