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完成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

11.08.2017  14:16

              日前,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公布第一至第四批自治区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的通知》,自治区文化厅与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印发《关于公布第一至第四批自治区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的通知》,标志着宁夏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工作已全面完成。

              划定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是保护文物本体和环境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对于保护文物安全,控制和引导周边建设活动具有重要的意义。为此,自治区文物局高度重视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工作,将其列入年度工作重点,建立健全区市县上下联动、各有关部门横向互动的工作机制。划定工作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的相关规定,在各地文物管理部门充分调研论证,当地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基础上,广泛征求自治区相关部门意见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予以公布,确保了划定工作合法性、合理性和科学性。

              自治区人民政府在《通知》强调,各地、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规定,切实做好自治区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工作,妥善处理好文物保护和当地经济建设的关系,确保文物本体及周边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努力形成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的文物事业新局面,为推进文化繁荣发展和文化强区建设贡献力量。(来源:宁夏文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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