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17.08.2016  12:34


(2016)宁监管暂执字第11号     罪犯王志刚,男,198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因故意伤害罪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6日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9月8日起至2035年8月27日止,现在银川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银川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王志刚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6年8月15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16)宁监管暂执字第12号     罪犯白会峰,男,196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因贩卖毒品罪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日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3月13日起至2033年3月12日止,现在银川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银川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白会峰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6年8月15日起暂予监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