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05.2016  17:38
……2016第6期   (2016)宁监管暂执字第7号     罪犯马义珍,男,1970年6月5日出生,回族,因故意伤害罪经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3日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5年9月7日起至2019年9月6日止,现在银川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银川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马义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6年5月19日起暂予监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