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4.03.2016  12:20
(2016)宁监管暂执字第4号     罪犯耿继宏,男,196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因非法持有毒品罪经宁夏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9日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附加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1月15日起至2018年2月14日止,现在吴忠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吴忠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耿继宏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6年3月2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16)宁监管暂执字第5号     罪犯马玉林,男,1983年4月3日出生,回族。因强迫卖淫罪经宁夏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5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附加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4年7月11日起至2026年7月10日止,现在固原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固原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马玉林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6年3月2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