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05.02.2016 12:14
本文来源: 司法厅
……2016第2期 (2016)宁监管暂执字第2号
罪犯罗付朋,男,1983年5月10日出生,回族。因盗窃罪经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6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附加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10月26日起至2019年5月31日止,现在石嘴山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石嘴山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罗付朋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6年2月3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本文来源: 司法厅
05.02.2016 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