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残联办公室关于转发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区内公务 接待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

22.06.2016  18:13

宁残联办发〔2016〕35号

各市、县(区)残联,自治区残联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宁夏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现将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区内公务接待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残联机关各处(室)工作人员到区内市、县(区)开展公务活动,实行接待餐票结算制度,坚持餐票发放和回收分离管理,餐票的发放由自治区残联办公室负责,餐票的回收结算由计划财务处负责。

二、自治区残联机关各处(室)工作人员根据有关文件通知或会领导指示以及《出差审批单》,到办公室申领餐票,并于每次用餐前向接待单位据实缴纳。如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返回,请将剩余餐票如数交回办公室。因故未按时领餐票的,需要事先请示会领导同意后,补领餐票。对于无故不领取餐票的,不报销伙食补助。

三、由自治区残联和其他部门组成的联合检查、督查、调研等活动,属于自治区残联牵头组成的工作组,牵头处(室)依据检查督查、调研等文件通知和《出差审批单》,到办公室领取所有工作人员餐票;属其他部门牵头的联合公务活动,我会派员参加,参加人员不予领取餐票。

四、各相关处(室)、各单位工作人员到市、县(区)开展执法、检查等工作,不宜由市、县(区)接待的,经会领导审批同意后,按差旅费管理规定报销伙食补助费。

五、会属各财务独立核算单位到区内市、县(区)开展公务活动,需要市、县(区)接待的,事先发出公函,用餐单位向接待单位据实缴纳本单位餐票。不需要市、县(区)接待的,按差旅费管理规定报销伙食补助费。

六、各市、县(区)残联收集汇总餐票并提供往来结算票据,每半年(上半年7月10日前、下半年12月20日前)到自治区残联计划财务处和会属各财务独立核算单位报销。

七、自治区残联各处(室)、直属单位、宁夏残疾人福利基金会要严格执行中央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的原则,加强区内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人员数量和外出频率,严格执行公务外出审批制度。自治区残联计划财务处要定期在自治区残联门户网站或机关内部做好机关下乡用餐公示工作,会属各单位、宁夏残疾人福利基金会要在单位内部做好下乡用餐公示工作。

 

附件:关于党政机关区内公务接待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

2016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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