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政府出台《关于促进内贸流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近日,自治区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促进内贸流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5〕150号),出台相关扶持政策,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区内贸流通健康发展。
一是大力发展电子商务产业。 支持符合条件的互联网企业、电子商务企业积极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依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等政策。大型数据中心用电执行大工业电价政策,鼓励其参与直购电试点。
二是加快发展物流配送产业 。引导生产和商贸流通企业剥离或外包物流功能,支持传统仓储企业向配送运营中心和专业化、规模化第三方物流发展,支持银川市继续做好城市共同配送试点工作,鼓励推广共同配送、统一配送、集中配送等模式。加快推广城市配送车辆新技术应用,支持专业配送企业使用符合规范的新能源专用物流配送车。允许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非机动物流配送车辆从事社区配送。对运送生鲜食品、主食制品、药品等车辆,实行特殊运行管理。
三是大力发展连锁经营。 鼓励商业银行在小型超市、便利店、小型餐饮企业等场所布放POS机等金融服务机具,使消费者能够持金融IC卡实现快速支付。支持品牌连锁、老字号企业优先进驻学校医院、机场车站、高速公路服务区和旅游景点,带动商品品质和服务水平提高。对跨省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按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由企业总机构统一计算企业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总机构、分支机构分别按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所得税。对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企业,按照《关于跨地区经营总分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宁财税发〔2015〕202号)的相关规定,进行总机构统一核算分配应纳税额,各分支机构就地申报缴纳增值税。
四是推进商品市场转型升级。 积极与市场对接,吸引社会投资人与自治区政府产业引导基金共同发起设立农产品骨干流通网建设子基金,专项用于鼓励和扶持农产品骨干流通网建设。2015年年底前,对符合减免条件的专门经营农产品的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是培育大型流通企业。 加大自治区重点流通企业培育力度,推动优势流通企业利用参股、控股、联合、兼并、合资、合作等方式做大做强,培育一批名企、名店和名品。大力培育宁夏清真餐饮品牌,认定宁夏清真餐饮龙头企业。推进流通企业股权多元化改革,鼓励各类投资者参与国有流通企业改制重组,实现混合所有制发展。支持商业银行扩大对兼并重组商贸企业综合授信额度,鼓励银行、担保、保险、典当、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融资机构开发符合商贸流通行业特点的融资产品,提升对商贸流通企业的增值服务。引导培育流通企业创建知名品牌,申创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农产品地理标志,支持“老字号”企业加快产业开发、品牌建设,提升规模化、信息化、品牌化水平,打造一批拥有自主品牌、主业突出、竞争力强的大型流通产业集团。
六是努力改善营商环境。 鼓励大型商贸流通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商业用电实行与普通工业用电同价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