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治区政协十届四次会议 第544号提案答复的函

15.08.2018  1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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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公开]
 
 
 
宁司函〔2018〕23号
  关于自治区政协十届四次会议
第544号提案答复的函
  自治区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
贵委员会提出的关于《关于解决社区矫正执法人员司法警察身份的意见》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2016年,贵委员会就提出了《关于解决社区矫正执法人员司法警察身份的意见》的提案。司法厅针对社区矫正专职队伍和司法警察身份问题分别向自治区政府分管领导,自治区政法委、编办等部门进行汇报,研究解决办法。自治区编办认为解决社区矫正执法人员司法警察身份与法无据,实难解决。
2016年司法厅作为提案办理单位就成立社区矫正机构,解决社区矫正执法人员司法警察身份问题在提案督察组督办工作时说明:成立市县社区矫正专门机构,解决社区矫正执法人员司法警察身份的职责在编制和人社部门,司法行政机关只能是建议。
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立法已列入2018年全国人大审议项目。自治区编办的意见是待《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出台后,依法解决社区矫正执法人员司法警察身份问题。
特此答复。
 
 
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
2018年  8月1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0951-4116430
抄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与选举任免工作委员会(自治区政协提案委员会),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