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拟保留涉企保证金项目清单

29.03.2017  11:03

序号 项目名称 设立依据 征收标准 征收程序 返还时间 法律责任 备注
一、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1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           建设单位和总承包施工企业和不在总承包范围内的专业承包企业分别按照工程中标价的2%缴纳。         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或工程开工报告前,按规定缴费比例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银行专户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采用资金转账方式缴存,专户专储,专项支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工程竣工验收后,经企业申请,人社部门核实并公示15日后,7个工作日内会同相关行政部门核准后一次性返还工资保证金余额。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施工企业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设立保证金专户,按照规定额度缴存工资支付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本企业拖欠或者克扣的农民工工资;         2.施工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退还保证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相应施工场所或主要媒体上公示15日,确认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 7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本金和利息一次性退还缴费单位;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实施工企业确有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应当做出限期改正指令,责令其限期支付农民工工资。逾期未改正的,从其存入专户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中先予垫付;         4.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大对本辖区内建设工程项目的日常巡查力度,对于没有缴纳工资保证金而施工的,责令其缴纳,并及时通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查处;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对未足额交纳工资保证金的建设单位,批准其开工建设的,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负责人的责任。         2.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此项目为工程建设领域保留涉企保证金项目,凡在本区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建设单位(如住建、交通、水利等)和建设施工企业均适用此征收标准,不得自行设立其他标准。
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2 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第44号令         按照负责保证金管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保证金缴存通知单》数额缴存保证金。     采矿权人应当选择自治区境内的国有商业银行为保证金代理缴存银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采矿权人选定的代理银行签订保证金缴存管理协议。采矿权人选定代理银行后,应当开设保证金专用账户,按照负责保证金管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保证金缴存通知单》缴存保证金。               1.一次性治理完毕的,经验收合格后,采矿权人可全部提取保证金及利息;         2.已足额缴存保证金的,如部分履行恢复治理义务的,采矿权人可按义务履行情况提取相应额度的保证金及利息;         3.采矿权转让时,转让人要求注销原账户、提取保证金的,转让人应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复文件、保证金缴存凭证提出提取保证金申请,经批准后可提取。         4.拟关闭、闭坑的矿山企业,采矿权人持《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工程验收合格通知书》、保证金缴存凭证,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取保证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发出《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保证金提取通知单》,采矿权人据此可到代理银行提取保证金及利息。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未履行治理恢复义务或者治理恢复工程验收不合格的,由负责验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限期治理恢复矿山环境通知书》,责令限期治理恢复。 2、采矿权人逾期不治理或者限期治理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其缴存的保证金及利息不可提取,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依法委托有关单位治理,治理费用从保证金及利息中列支,不足部分由采矿权人承担。保证金及利息有剩余的,余额应当退还采矿权人。 3、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的1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保证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情况上报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的1月31日前向自治区财政主管部门通报相关情况。 二、主管部门责任: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在保证金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
3 投标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613号)   投标保证金限额:不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按规定缴纳。         在5个工作日内按资金来款渠道原路退还。         一、投标人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者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者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二、招标人责任: (1)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不得增设或者变相增设保证金。 (2)招标人应按规定时限退还投标保证金。 三、主管部门责任: 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在投标保证金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项目为工程建设领域保留涉企保证金项目,凡在本区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建设单位(如住建、交通、水利等)和建设施工企业均适用此征收标准,不得自行设立其他标准。
4 履约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613号)   履约保证金限额:10%签约合同金额的。 1.投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30日之内,签订书面合同之前提交履约保证金。 2.履约担保形式为现金或银行保函。   工程交工验收证书发出后的28天内退还给承包人。   一、承包人责任: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将没收部分或全部的履约银行保函和低价风险保证金来赔偿发包人损失: (1)将本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 (2)违规使用工程资金;                   (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施工进度严重滞后,达不到发包人要求的进度目标; (4)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事实严重违约或被发包人清场; (5)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临时占地恢复未取得当地环保部门书面认可; (6)本合同其他条款所列明的或隐含的其他情形。         二、招标人责任: (1)招标人不得挪用履约保证金,不得增设或者变相增设保证金或要求改变支付形式。 (2)招标人应按规定时限退还履约保证金。 三、主管部门责任: 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可督促发包人、承包人双方落实工程履约保证金制度,监督双方严格按照规定限额收取、缴纳保证金,督促甲方及时按规定退还履约保证金。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在履约保证金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项目为工程建设领域保留涉企保证金项目,凡在本区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建设单位(如住建、交通、水利等)和建设施工企业均适用此征收标准,不得自行设立其他标准。
5 工程质量保证金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质量保证金限额:5%合同价格。 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期满后: 1.工程质量良好的情况下,建设单位接到施工单位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14日内会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建设单位在申请书上签属“同意支付”的意见。若建设单位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日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日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施工单位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2.如果预留期中出现了质量的问题,施工单位未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条款履行,质量保证金一般不返还。           一、执收单位责任: 在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 二、主管部门责任: 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可指导发包人、承包人双方落实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预留保证金的比例可参照执行。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按承包合同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此项目为工程建设领域保留涉企保证金项目,凡在本区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建设单位(如住建、交通、水利等)和建设施工企业均适用此征收标准,不得自行设立其他标准。
四、自治区旅游发展委员会
6 旅行社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章第三十一条 《旅行社条例》第二章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旅行社条例》第六章第四十八条 1.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 2.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质量保证金120万元。         3.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5万元. 4.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30万元。 1.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 2.旅行社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使用质量保证金赔偿旅游者的损失,或者依法减少质量保证金后,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应当在收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补交质量保证金的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足质量保证金。 旅行社不在从事旅游业务的,凭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向银行取回质量保证金。         一、执收单位责任; 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质量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2.除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划拨质量保证金,或者省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降低、退还质量保证金的文件,以及人民法院做出的认定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生效法律文书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质量保证金; 3.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五、银川海关
7 税款类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进出口关税条例》(国务院令第392号); 《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2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国务院令第581号); 《海关税费财务管理办法》(修订)、《海关保证金资金管理办法》}(署财发〔2014〕303 保证金按税款全额或差额征收。         1、企业提交担保申请,报请海关业务部门审批;         2、海关业务部门向企业开具《海关(交)付款通知书》《海关保证金收据》办理征收,并交海关财务部门办理入账手续。       1.当事人在担保期内履行纳税义务的,海关业务部门应自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财务部门和当事人办理退款手续,财务部门凭当事人《海关保证金收据》退款联和业务部门转来的《海关(交)付款通知书》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退款并进行账务处理。退款应通过银行转帐办理,无法办理银行转账的可以退还现金;         2.除另有总署规范性文件规定外,退还通知书开出之日起超过60天当事人未来办理退款手续的,海关业务部门应负责发布公告。公告之日起超过90天当事人仍未来办理退款手续的,海关视同放弃资金按其他收入上缴国库;         3.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违反相关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二、海关的财政收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审计机关以及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风险类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进出口关税条例》(国务院令第392号);         《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2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国务院令第581号); {《海关税费财务管理办法》(修订)、       《海关保证金资金管理办法》}(署财发〔2014〕303号)         风险担保金按税款全额或差额征收。         1.企业提交担保申请,报请海关业务部门审批;         2.海关业务部门向企业开具《海关(交)付款通知书》《海关保证金收据》办理征收,并交海关财务部门办理入账手续。         1.当事人在担保期内履行纳税义务的,海关业务部门应自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财务部门和当事人办理退款手续。财务部门凭当事人《海关保证金收据》退款联和业务部门转来的《海关(交)付款通知书》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退款并进行账务处理。退款应通过银行转帐办理,无法办理银行转账的可以退还现金;         2.除另有总署规范性文件规定外,退还通知书开出之日起超过60天当事人未来办理退款手续的,海关业务部门应负责发布公告。公告之日起超过90天当事人仍未来办理退款手续的,海关视同放弃资金按其他收入上缴国库。           一、执收单位违反相关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二、海关的财政收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审计机关以及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案件类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2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国务院令第581号);《海关税费财务管理办法》(修订);         《海关保证金资金管理办法》}(署财发〔2014〕303号) 有违法嫌疑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无法或者不便扣留的,当事人或者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海关提供等值的担保。         1.企业提交担保申请,报请海关办案部门审批;         2.海关办案部门向企业开具《海关(交)付款通知书》《海关保证金收据》办理征收,并交海关财务部门办理入账手续。             1.当事人在担保期内履行纳税义务的,海关业务部门应自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财务部门和当事人办理退款手续。财务部门凭当事人《海关保证金收据》退款联和业务部门转来的《海关(交)付款通知书》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退款并进行账务处理。退款应通过银行转帐办理,无法办理银行转账的可以退还现金;         2.除另有总署规范性文件规定外,退还通知书开出之日起超过60天当事人未来办理退款手续的,海关业务部门应负责发布公告。公告之日起超过90天当事人仍未来办理退款手续的,海关视同放弃资金按其他收入上缴国库。             一、执收单位违反相关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二、海关的财政收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审计机关以及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 取保候审保证金         《海关总署缉私局、财务装备司关于加强取保候审保证金管理的通知》(缉私〔2003〕352号);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三条。         1.海关办案部门按规定收取取保候审保证金,应开具《收取保证金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到当地海关“待结算存款专户”的开户银行办理交款手续。海关财务部门凭办案部门开具的《海关交(付)款通知书》和《海关保证金收据》办理。         2.因急需办理取保候审交纳保证金手续但正值非正常办公时间的,可由海关办案部门暂收保证金,并在《海关交(付)款通知书》中注明。海关办案部门应于2日内(节假日顺延)将暂收的保证金存入海关“待结算专用存款户”。                 1.走私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遵守有关规定,无违法事情,海关缉私部门依法决定退还其取保候审保证金的,应开具《海关保证金收据》退款联和《海关(交)付款通知书》到财务部门办理退款手续;         2.走私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法《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海关缉私部门依法没收取保候审保证金的,应在5日内开具《海关(交)付款通知书》到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按海关违规罚没收入上缴国库。                   一、执收单位违反相关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二、海关的财政收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审计机关以及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宁夏国税局
11 发票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18条         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以及数量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         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         按期缴销发票时退还保证金。         一、执收单位责任:         1.各地税务机关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收取发票保证金;         2.税务机关收取保证金应当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3.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跨市、县从事临时经营活动不得收取发票保证金;         4.发票保证金应当存入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         5.纳税人按期缴销发票的,要及时退还发票保证金。纳税人未科目缴入国库;         6.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严格资金的收纳和支付,除缴入国库、退还纳税人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2.对发票保证金挪作他用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按期缴销发票的,以发票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按“税务部门其他罚没收入”         3.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