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粮食局 财政厅 农业发展银行宁夏分行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应急成品粮油定点供应网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12.01.2016  19:00
各市、县(区)粮食局:           现将自治区粮食局 财政厅 农业发展银行宁夏分行重新修订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应急成品粮油定点供应网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应急成品粮油定点供应网点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宁夏分行                                                 2014年8月12日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应急成品粮油供应网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粮食应急供应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宁夏应急成品粮油定点供应网点(以下简称为“应急供应网点”)的经营管理,确保在应急状态下有效承担粮食供应任务,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储备粮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宁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应急成品粮油供应有关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具备承担自治区应急成品粮油供应业务条件的企业、单位、工商营业场所,按照本办法被审定为应急供应网点后,方可从事自治区应急成品粮油供应业务。   第二章  设立及条件 第四条  应急供应网点的设立,应当遵循辖区人口的数量、行政区划与应急供应网点按一定比例的原则合理安排。 (一)首府银川市中心城区(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人口比较集中的社区按每3万城镇人口设立1个应急供应网点的标准设立。 (二)其它县(区、市)及银川市中心城区以外的县(区、市),按照每个乡镇、农场分场、街道办事处1个应急供应网点的标准设立。 第五条   凡在工商部门注册的放心粮油店、放心粮油示范店、军粮供应店(配送店)、乡镇中心粮库、供销连锁便民菜店、农资店、食品店、主食厨房店等,符合粮油应急供应申报条件的,均可申请承担自治区粮油应急供应资格。 第六条   应急供应网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诚信经营,具有在应急状态下完成应急粮油供应的能力。 (二)以粮、油产品、蔬菜、副食、农副产品经营为主,运转正常、发展良好。 (三)营业面积和仓储能力能满足应急供应需要,交通便利、卫生整洁。 (四)使用合格的计量器具,配备消防安全、通讯设施设备。 (五)偏远、交通不便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设定应急供应网点。   第三章  申报及评定 第七条  应急供应网点资格的评定坚持企业申请、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地级市粮食局负责本辖区应急供应网点的申报、审核、向自治区粮食局备案等工作。 第九条  申报应急供应网点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应急成品粮油定点供应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正本)、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三)当地县(区、市)粮食局出具的第二章第六条中规定的证明资料。 第十条   应急供应网点评定程序: (一)申请人提交申报材料; (二)县(区、市)粮食局、财政局、社会应急主管部门进行初审; (三)市粮食局负责审核确定后报自治区粮食局备案; (四)经评审合格的应急供应网点,由自治区粮食局及各地级市粮食局统一命名并颁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应急成品粮油供应网点》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责任与义务 第十一条   自治区粮食局负责全区应急粮油供应网点的规划、布局工作。协调有关部门给予应急供应网点享受相关优惠政策落实。 第十二条  各市、县(区、市)粮食局负责应急供应网点的直接责任管理。对评审符合条件的应急供应网点,按要求统一命名、挂牌,并签订“粮食应急供应协议”,对其进行日常管理、监督检查、指导服务,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培训。 第十三条  自治区政府、地市、县(区、市)政府相应级别应急预案启动后,各应急供应网点应当按照各级政府下达的供应计划执行定点供应任务。粮源调拨、运输、供应费用以及结算方式等按《宁夏粮食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经评审命名的应急供应网点,应确保本网点经营管理活动符合粮食应急供应的各项标准和要求,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确保在应急状态下调得动、用得上。 第十五条  对布局、建设运行落实难度较大的农村、山区(矿区)和偏远地区网点,自治区、市、县(区、市)将酌情给予支持和补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自治区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每年组织对各地市网点运行及管理情况进行督查。 第十七条 地级市粮食局应当根据实际,制定本单位的管理目标和责任制,明确分管领导,完善日常管理规章制度,确定专门的职能部门和管理人员对粮油应急供应网点工作进行督查管理。 第十八条  应急供应网点证书有效期3年。供应单位法人、经营场所等基本情况发生变更,应当重新进行审定。为保证其运行正常,对督查发现不能达到应急功能的网点应限期整改,保持应急功能完善。 第十九条  应急供应网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予以书面责令改正,整改不到位的,取消应急供应网点资格,并在媒体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  在应急状态下,除不可抗力的因素外,应急供应网点不接受或不能够完成供应任务的,将由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粮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2010年5月28日制定的自治区粮食局印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应急成品粮油定点供应单位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