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幼儿园分类评定验收标准(修订)

19.03.2015  10:54

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

宁夏回族自治区幼儿园分类评定验收标准(修订)》的通知

宁教基〔2015〕44号

各市、县(区)教育局,宁东管委会社会事务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指导幼儿园和家庭实施科学的保育和教育,实现幼儿园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全面提高保教质量。结合各方面的意见,我厅对《宁夏回族自治区幼儿园分类评定验收标准》进行了修订。现将新修订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幼儿园分类评定验收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幼儿园分类评定验收职责及程序。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自治区级示范幼儿园的评估和复验;地级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自治区级示范园的申报和一类幼儿园的评估和复验;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二、三类幼儿园的评估和一类幼儿园的申报工作。幼儿园在对照《标准》进行自评并拟定申报类别后,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的基础上,将评审结果逐级上报。

二、关于自治区级示范园评估及复验工作。我厅将于今年上半年对现有示范园进行复验,于下半年对新申报的自治区级示范幼儿园进行评估。请各地接到通知后尽快将《标准》转发至各幼儿园并就幼儿园分类评定工作做出安排。各市要于8月15日前将本地区新申报自治区级示范幼儿园的申报表报送我厅基础教育处。

三、工作要求。幼儿园分类评定验收工作有利于引导幼儿园实施科学的保育和教育,全面提高幼儿园的管理水平。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严格要求。评定前要组织幼教干部、教研员、幼儿园领导和教职工学习《标准》,领会精神,并邀请熟悉政策、熟悉业务的人员参与评估,加强对所属幼儿园各项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评估工作顺利进行。

联 系 人:王雅琴  联系电话:0951-6018634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1.宁夏回族自治区幼儿园分类评定验收标准(修订)

          2.宁夏回族自治区幼儿园分类评定申报审批表

          3.宁夏自治区级示范幼儿园申报审批表

 

 

 

自治区教育厅

2015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