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17.12.2014  12:45
 

  日前,自治区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第70号主席令发布,将从2015年1月1日开始施行。这是宁夏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推进依法治安的重大举措。

为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督促责任人员依法履职、各尽其责,《规定》明确了对责任人员的行政问责和责任跟踪追究制度。对未尽职履责的,相关责任人将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对已调离工作岗位的相关责任人在任职期间有责任追究情形的,也将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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