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 十一届一次会议第562号提案办理答复函

15.08.2018  19:41
[A]
[同意公开]  
 
  宁司函〔2018〕24号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
十一届一次会议第562号提案办理答复函
  雷挺代表:
您的562号提案《关于对我区社区矫正工作的几点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司法厅党委高度重视提案办理工作,确定了责任领导、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明确社区矫正管理局办理第562号提案,并要求专人负责提案办理工作。提案办理过程中,结合实际工作,厅领导和社区矫正管理局多次深入基层开展调研,掌握第一手资料,厘清工作思路,确保提案办理的意见和结果与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实际相符。
一、关于建立社区矫正工作者兼职聘任机制,弥补社区矫正工作力量不足现状的问题。
2015年,自治区党委、政府印发了《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自治区社区矫正工作协调小组印发了《分工方案》,制定了成员单位联席会议、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述职报告、应急处置、责任追究等六项制度,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目标任务和部门职责更加清晰。2016年自治区司法厅联合民政厅、财政厅、人社厅印发了《关于通过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建立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队伍的意见》,自治区财政厅将社区矫正工作服务项目列入自治区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自治区民政厅每年从彩票公益金安排一定资金支持社区矫正工作服务项目,2018年安排资金120万元,在全区6个县(区)开展了彩票公益金社区矫正社会工作项目。为适应社区矫正工作发展需要,司法厅向自治区政法委提交了为每个司法所配备1名社区矫正协管员的报告,相关工作正在积极协调推进中。
社区矫正保证人制度,即一名社区服刑人员,由司法所长和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两人组成监管组,由村主任、村居组长(网格员)和其家属三人组成帮教小组,由社区服刑人员亲属或具有一定威望的人担任保证人,并与司法所签订《社区矫正保证人承诺书》,保证社区服刑人员不发生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行为。2017年4月,在盐池县举办的全区社区矫正工作培训班上对大武口区社区矫正保证人制度进行了推介,目前全区各市县区均实行了社区矫正保证人制度,社区矫正保证人在监督、教育、帮扶社区服刑人员中发挥了积极作用,效果明显。2017年10月,从监狱和戒毒系统选派61名警察派驻4个市、18个县(区)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派驻期2年;同时,选聘部分专职人民调解员、购买社会组织专业社工等参与到社区矫正工作中,初步形成了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专职工作者和社会工作者及社会志愿者专群结合队伍参与的社区矫正工作机制。
二、关于建立矫正措施分级制度的问题。
2009年,我区启动社区矫正工作试点,印发了《宁夏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明确建立了社区矫正分级处遇制度。目前各地均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制度,按照社区服刑人员犯罪类型、刑期长短、主观恶性、服刑表现、心理状况等情况对社区服刑人员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分严管、普管和宽管三种管理级别,分别实行不同的社区矫正工作管理更加精准和科学。对过失犯罪、防卫过当犯罪和紧急避险过当犯罪等类型犯罪经过入矫一段时间的严管之后,如其认罪悔罪,遵守社区矫正规定,再犯罪风险小,均按照相关规定实行普通管理和宽管管理。
特此答复。
 
                                        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
                                          2018年8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单位及电话:司法厅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管理局    0951-4116430
抄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与选举任免工作委员会(自治区政协提案委员会),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