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四部门联合治理教育乱收费

26.07.2016  16:08

7月25日,记者从自治区教育厅了解到,为认真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微腐败”,进一步加强教育系统行风建设,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四部门联合出台《关于2016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意见,各地教育部门、各中小学校要将进一步整治中小学有偿补课问题,作为2016年教育行风突出问题治理工作的重点,作为教育行政部门、学校负责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指标。各级治理办要紧盯寒暑假、法定节假日等易发多发期,加大查处力度,坚决防止有偿补课反弹。对群众反映、媒体曝光、检查发现的有偿补课问题,要建立工作台账,加大重点督办和直查直办工作力度,对典型问题公开通报,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对于在课堂上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课上不讲课后讲并收取补课费的,以及打击报复不参与有偿补课学生等严重违纪、败坏师德的行为要重点查办,实行“零容忍”。对于顶风违纪的在职中小学教师,在年度考核、职务评审、岗位聘用、实施奖惩中一票否决,并依纪依规给予党政纪处分。对违规学校,教育行政部门要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奖资格、撤销荣誉称号等处罚,并追究学校主要领导责任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

意见要求,各市、县(区)要全面落实并不断完善划片就近入学机制,要全面应用、继续完善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的招生功能,控制无序流动,实现招生秩序更加科学规范,有效杜绝择校问题发生。坚决查处“以钱择校,以优择生、以权入学”行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办、民办学校均不得采取考试方式选拔学生。严禁以任何名义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费用。要继续深化中小学教辅材料散滥问题治理。要严格控制评议教辅材料的种类、范围,未评议的学科、年级的教辅材料,有关部门和学校不得推荐及统一代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学校宣传、推荐和推销任何教辅材料。

意见要求,要规范各级各类教育收费行为。要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招生及收费行为,要加强招生和学籍管理,普通高中学校不得未经批准擅自追加计划招生、超计划招生和无计划招生。要严肃查处违规招收借读生、择校生等行为。规范各级各类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行为,严禁将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严禁越权设立收费项目、未经审批收费或突破已经审批的收费标准收费。不得将图书馆查询和电子阅览费、午休管理服务费、课后看护费、自行车看管费等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严禁各级各类学校代收商业保险费,严禁学校在军训期间向学生收取军训费、住宿费、交通费、照相费等费用。

此外,意见还要求要切实规范民办教育办学行为,坚决纠正过度追求经济利益等突出问题。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不得举办、参与或委托举办各种培训班选拔生源,不得使用社会培训机构的测试成绩、排名作为入学、考核的依据,不能以入学为名违规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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