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自治区司法厅绩效考核 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2.2017  18:56
关于印发《自治区司法厅绩效考核
办法(试行)》的通知
  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自治区司法厅绩效考核办法(试行)》已经第16次厅党委会审定,现予以印发,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           
                              2017年12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自治区司法厅绩效考核办法
(试行)
 
  •   总则
  •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及中央关于改进政绩考核、干部考核的有关要求,结合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及《2017年度自治区机关和各市、县(区)效能目标管理考核方案》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对象为直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第三条    考核坚持科学发展、注重实绩,综合考评、群
    众公认,客观公正、简便易行的原则,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上级考核与社会评价相结合,力求全面、准确、客观、公正。
    第四条    成立绩效考核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治部,全面负责绩效考核的策划、统筹和组织工作,对考核结果的运用提出意见和建议。各考核的责任处室在考核办公室的指导下负责《考核细则》的拟定及平时考核工作的实施。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责任单位
     
    第五条    实行百分制考核,内容包括综合目标、职能目标考核及评价测评。
    (一)综合目标40分。
    1.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访工作、政务信息公开、政务督办、公文处理、会议纪律、领导交办事项等确保政令畅通的工作目标,共13分,由厅办公室负责。
    2.干部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民族团结进步创建、下基层及扶贫工作,共13分,由厅政治部负责。
    3.法治新闻宣传3分,由厅法制宣传处负责。
    4.机关党建工作3分,由厅机关党委负责。
    5.依法行政和普法依法治理,共3分,由厅司法鉴定管理(法治工作)处负责。
    6.经费使用及资产管理,共2分,由厅计划财务装备处负责。
    7.信息化建设3分,由厅信息技术中心负责。
    (二)职能目标40分。直属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对全年重点工作和职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报绩效考核办公室,厅领导依据平时掌握、了解情况及自查报告,分别对直属单位、分管处室年度重要指标、核心业务目标、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设优秀、良好、一般三个等次,优秀为100分,良好85分,一般70分,考核结果按相应比例计入总分。
    1.各直属单位考核:厅党委书记,厅长对直属单位年度重要指标、重点任务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其中优秀等次占30%-50%(不得超过50%)。           
    2.厅机关各处室考核:厅领导对分管各处室年度业务目标、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其中优秀等次占30%-50%(不得超过50%)。
    (三) 评价测评20分,由厅领导评价,直属单位、厅机关各处室互评,干部群众民主测评组成。考评结果设为优秀、良好、一般三个等次,优秀100分,良好85分,一般70分,考核结果按相应比例计入总分。
    1.厅领导班子和厅机关干部群众对直属单位、机关各处室进行评价,共15分。其中优秀等次不得超过被考核单位的30%,良好等次不得超过50%,一般等次不低于15%。
    2.司法厅各处室、直属单位、五市司法局之间互评,5分。其中优秀等次不超过被考核单位的30%,良好等次不超过50%,一般等次不低于15%。
    第六条    绩效考核在百分制的基础上,对工作创新和奖励实行加分,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受到通报和惩处的实行减分,具体如下:
    (一)工作创新加分,5分封顶。工作思路上具有超前性、措施上具有创新性、效果上具有典型性的工作,受到中央、自治区党委、政府或司法部肯定、推广,或在会议上有交流经验、经验和做法被专刊转发的,每项加3分;获司法厅“创新奖”的,每项加2分。
    (二)获奖加分,3分封顶。当年受到国家级、国家级领导小组、省部级(国家部委、自治区党委、政府)表彰奖励的每项加1分;受自治区领导小组、司法部和自治区各委司厅局表彰奖励的每项加0.5分;受司法厅表彰的每项加0.1分。表彰认定以受奖单位在厅党委审定考核结果前提供的奖牌、证书、文件为准。不同级别颁发的同一奖项,按最高级别奖项加分,不重复计分。
    (三)其他需要加分的,2分封顶。
    (四)减分项目:
    1.因行政决策失误或单位工作不落实,造成不良影响或群体性上访事件发生的;对突发性事件、灾情、疫情迟报、漏报、瞒报的,每次扣2分。
    2.受到司法厅党纪、政纪处分的(司法厅发文),每次扣3分。
    3.受到自治区党委、政府、司法部或自治区纪委通报批评的(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发文);被中央、自治区、市级新闻媒体曝光的,每次扣5分。
    4.出现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领导班子成员因职务犯罪或单位干部职工因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参与评先选优。
    第七条    加分项目由被考核单位或责任处室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考核组提出加分意见,提交厅党委研究审定。减分项目由厅纪检组、责任处室向考核组提供有关情况,考核组提出减分意见,提交厅党委研究审定。表彰和通报批评以当年文件为准,违纪违法情况以当年立案查处为准。申报创新和获奖加分截止日期为2017年12月31日,迟报、漏报不予加分。
     
    第三章     考核程序和方法
     
    第八条    每年绩效考核于12月份进行。
    第九条    被考核单位要按照年初确定的重点工作和全年职能目标进行自查自评,按要求时间将完成情况以书面形式报绩效考核办公室。
    第十条    各牵头考核的责任处室要制定《考核细则》,细化平时考核内容,加强平时督促检查,及时了解掌握平时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第十一条    年终考核由绩效考核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综合目标考核由各责任处室依据《考核细则》对被考核单位分别进行考核,向绩效考核办公室提供考核结果。职能目标考核和评价测评由绩效考核办公室统计汇总。
    第十二条    绩效考核办公室将汇总的考核结果和初步奖惩意见提交厅党委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    考核结果按分值进行排序。
    第十四条    考核排名前3名的处室,处室年度公务员考核优秀名额增加1名,原则上为处室负责人。考核后3名的处室,处室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均不得评为当年度优秀公务员。
    第十五条    考核排名后3名的处室,要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或组织生活会,对照考核结果,找准差距,分析原因,研究提出整改措施。自2017年起,连续2年排名后3名的处室,处室负责人需接受厅党委诫勉谈话;连续3年排名后3名的处室,对处室负责人进行组织调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自治区司法厅绩效考核办法》(宁司通[2012]138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厅政治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