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公路条例》正式颁布实施

28.09.2017  22:54

9月28日,自治区人大十一届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公路条例》,将于2017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共8章39条,对农村公路的责任主体、规划建设、公路养护、路政管理、公路运营、资金筹集与管理、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规定。一是理顺了农村公路管理体制。《条例》明确规定我区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管理和运营的责任主体是县级人民政府。二是进一步稳定和扩大了农村公路筹资渠道。《条例》明确规定建立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资为辅的资金筹集措施机制,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允许以出让公路冠名权、广告权、路域资源开发权、绿化经营权等方式筹集资金;建立了长效稳定的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资金投入机制。三是科学探索农村公路运营管理。《条例》明确了农村公路运营应当坚持城乡统筹、以城带乡、城乡一体、客货并举、运邮结合的原则,规定农村公路运营应当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农村公路建设与产业园区、乡村旅游等进行一体化建设和开发,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投资农村旅游公路服务设施建设,鼓励农村客货运站点开展快递业务,提出农村物流场站设施信息系统建设应与农村公路规划建设相互衔接,逐步实现“多站合一、资源共享”。四是实行农村公路管养分离。《条例》明确规定:“县、乡(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引入专业企业、社会资本养护农村公路”推行养护工程市场化模式,农村公路养护工程逐步采取向社会招投标的方式,同时可实行建设、改造和养护一体化招标确定养护单位,也可以采取分段承包、定额包干等方式进行养护。五是填补上位法空白,结合实际建立相关制度。《条例》明确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实行招投标制度、工程竣工验收制度、和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缺陷责任制度、工程档案制度。建立农村公路登记制度。强化了村道路政管理职责。明确了农村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区范围以及涉路施工的具体规定,加强了农村公路的超限治理。规定了侵占、损坏村道等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

条例》的出台,进一步强化了政府在农村公路建设中的主导责任,从制度层面实现了农村公路建设由行业行为向政府行为的转变。《条例》颁布实施,将进一步加快“四好农村路”建设步伐,标志着我区在推进“四好农村公路”建设服务“三农”经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过程中已经构建起了完备的农村公路法规体系框架,具有里程碑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