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09.12.2014  18:17

宁政发〔2014〕6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应对当前经济运行环境持续复杂、压力加大的严峻局面,进一步突出重点,加大力度、强化措施,增强经济调控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促进全区经济稳步回升,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促进农业健康发展

(一)加大各项惠农政策落实。 全面落实推进农业经营体制创新、增强农村发展活力、加快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和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各项惠农政策。各地、各部门要落实责任、筹措资金,促进市场主体、生产主体快速成长。对政策落实情况,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加强督查,定期通报。

(二)建立健全农业保障机制。 由自治区农牧厅牵头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等部门,尽快研究制定主要粮食作物病虫害防治、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防控机制,实行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鼓励农户、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参加农业保险,增强农业抗风险能力。由自治区商务厅牵头会同自治区农牧厅,建立旺季蔬菜临时联动托市机制,在蔬菜产地批发价格严重低于成本价格时,对自治区永久性蔬菜生产基地进行临时收储托市。

(三)设立奶业风险基金。 鼓励乳品加工企业按照原料奶收购价款的1.5‰,奶牛养殖企业(户)按照奶款的1‰缴纳风险基金,自治区和市级财政分别按所缴纳风险金的1︰1和1︰3配套,建立全区统一的奶业风险基金。

(四)进一步完善葡萄基地建设补助标准。 加强葡萄良种苗木繁育,每年推广良种无病毒嫁接苗1000万株,每株补贴3元。提高基地建设标准,新建集中连片200亩以上,应用整地配肥、沟栽节水、脱毒嫁接苗等技术建设的葡萄基地,每亩一次性补助1500元;在五大产区千亩以上育繁推一体化良种良法种植示范基地,一次性补助100万元。对于建设进展情况较好的示范基地,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五)加大金融信贷支持。 自治区财政安排1000万元,通过自治区农业综合投资公司搭建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专业大户融资担保平台,按照1︰5的比例通过银行放大贷款,滚动使用。对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通过承贷承还、信贷担保等形式支持农户建设标准化种养基地(原料基地)500万元以上,根据金融机构贷款凭证,给予财政贴息,单个企业不超过100万元。

(六)着力推进农业科技创新。 引导和支持科研机构与企业开展联合研发、协同创新,建立产学研一体化的示范基地或股份制高新技术企业。切实发挥“两组一会”作用,以宁夏—以色列现代农业技术合作示范基地为平台,加快新品种、新技术、新设施示范推广。

二、促进工业企稳回升

(七)全面落实煤电合作协议。 由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会同自治区物价局、宁夏电力公司、宁东铁路公司等单位,做好神华宁煤集团与区内发电企业年度电煤供应合同落实工作,组织煤电双方签订追加供应合同,再消纳区内优质电煤600万吨左右,使区内销量增加到3000万吨。同时,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宁夏电力公司,对电煤合同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通过绿色电力调度对发电企业发电量予以调控。

(八)进一步扩大差别电价实施范围。 由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会同自治区物价局、宁夏电力公司等单位,将原材料、消费品和装备制造等行业节能环保达标的重点企业,纳入差别电价实施范围,争取将享受差别电价的企业由80户扩大到160户,降低企业生产成本。

(九)进一步扩大电力直接交易试点。 由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宁夏电力公司,在已落实大用户直供电80亿度规模基础上,再增加20亿度交易量,以扩大重点行业和企业受益面。

(十)进一步帮助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 自治区用发行的企业债券向宁夏担保集团补充担保本金10亿元,使其本金达到15亿元,担保能力提高到120亿元以上。同时,宁夏担保集团适当降低担保费率,切实缓解重点企业融资难问题。

(十一)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费负担。 全面落实提高小微企业减半征收所得税上限政策。对符合产业政策的工业企业,今明两年城镇土地使用税减按50%征收。

由自治区财政厅牵头会同自治区物价局、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尽快提出停缴、减免和降标涉企收费项目,报自治区政府审定后执行。

进一步扩大工业企业交通运输费优惠范围。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对重点企业运输车辆采取年内包缴或减半缴纳政策,降低企业运输成本。自治区物价局会同宁东铁路公司等单位,对通过宁东地方铁路运输的区内电煤,吨公里运输价格下调0.04元。

继续做好困难企业稳岗促就业工作。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将企业及职工2014年养老、失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保持在2013年水平,将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调整为2013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0%;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对困难企业实行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十二) 进一步鼓励区内工业产品产需直供。 针对主要工业品销售不畅、重点企业产品积压增加的情况,由自治区财政安排5000万元资金,各市、县(区)配套相应资金,鼓励使用本地优质产品,按销售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十三)进一步做好重点项目投产达效工作。 对2014年下半年拟投产的31个重点工业项目,采取市、县(区)帮扶、厅局配合的方式,跟踪服务,重点保障,力促如期达产达效。由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列出每一个项目的时间表、路线图和责任单位,定期公布进展情况,促其尽快建成投产。

(十四)进一步做好重点地区和重点企业帮扶工作。 加大对特别困难地区和重点困难企业的扶持力度,特别是生产经营中具体困难和问题,采取“一事一议”、“一厂一策”的办法,及时帮助协调解决,促进重点地区和重点企业的基本稳定。

三、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

(十五)放宽外商投资现代服务业领域准入管制。 由自治区工商局牵头,自治区商务厅等部门配合,积极落实国务院关于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对外资企业登记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变注册资金实缴制为认缴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对外商投资(含台、港、澳投资)公司的首次出资比例、货币出资比例和出资期限的限制或规定,外商投资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

(十六)落实服务业发展优惠政策。 由自治区财政厅牵头,自治区商务厅等部门配合,在整合现有专项资金的基础上,按照自治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组织专家开展研究,重点支持服务业优质项目建设。由宁夏国税局会同自治区地税局等部门,研究制定支持服务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十七)提振房地产业信心。 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会同五市人民政府,抓紧研究制定促进存量房销售具体政策,通过实行放宽购买限制、降低首付比例、鼓励团购、扩大公积金贷款额度等措施,释放积极信号。

(十八)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支持现代化程度较高的绿色建筑企业加快发展,促进建筑业发展方式转变。加强对资质较高、产值较大、技术较好的重点建筑企业的定向帮扶,对二三级总承包企业资质升级按条件限额80%的标准予以核准,进一步下放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等行政审批事项。探索不同资质企业参与相应层次市场竞争的具体办法,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可自主决定招标,限额以下政府投资项目可在合理造价区间随机抽取中标人,给中小企业提供发展空间。

(十九)提升旅游运营能力。 出台“引客入宁”旅游奖励办法,鼓励港澳台、东南亚、中东等重点入境市场和北京、上海、广州等重点国内市场新开到宁经停航线、直飞航线、旅游包机和专列。对区内机场新增航点的国际(地区)、国内客货运航线航班、新增驻场运力和具有重要连通功能的航线航班给予补贴。推进宁夏旅游集团组建,整合资源,市场运作,构筑宁夏旅游发展大平台。加大自治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力度,引导鼓励国家旅游度假区、自驾车营地等新业态发展,加强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二十)激活旅游消费市场。 由自治区旅游局牵头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商务厅等部门,在A级以上景区推行门票优惠政策。鼓励旅游企业积极开发民俗文化游、清真美食游、银川购物游、修学游等,办好宁夏冰雪旅游节、冰灯冰雕艺术节等旅游节会,不断丰富和完善淡季旅游产品体系。加大网络和主流媒体宣传力度,在国内外重点客源市场播放宁夏旅游宣传片、设立宁夏旅游直营店,形成互动宣传营销阵地。

(二十一)推进服务业重大项目建设。 启动建设宁夏现代物流结算中心和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项目,加快中华回乡文化园二期、华夏河图等文化旅游项目建设步伐,争取在淘宝特色中国宁夏馆开设清真食品专区。按照“3+X”架构,加快推进全区电子政务外网、自治区政务公共云平台、人口和地理空间基础信息共享库、行政审批与公共服务系统、社保就业便民一卡通系统等基础性、协同性的重点项目建设,带动我区云计算、大数据、软件服务等信息产业快速发展。

(二十二)完善服务业统计体系。 由自治区统计局牵头,自治区商务厅、交通运输厅、金融办等部门配合,健全服务业统计标准体系、制度体系和指标体系,完善服务业统计信息公布和共享机制,强化部门服务业统计职能,建立综合统计和部门统计沟通协调机制,提高服务业统计数据精准性。

四、着力改善金融服务环境

(二十三)扩大银行信贷投放。 由自治区金融办牵头会同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银监局等单位,积极争取央行和各商业银行总行增加宁夏信贷规模,并协调落实与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合作协议确定的信贷资金,稳步推动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支持金融机构积极探索信用贷款、贷款与保险相结合等新的融资方式,力争全年新增贷款超过600亿元。

(二十四)加大对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金融支持力度。 由自治区金融办负责,协调和引导国有商业银行加大对重点建设项目、重点行业和优势特色产业的信贷投放力度,引导地方中小金融机构加强对小微企业和“三农”等薄弱环节的信贷支持。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和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金融机构实行贷款展期,简化审批流程。

(二十五)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收费治理。 建立公开完善的违规收费举报和投诉机制,纠正直接或变相加重企业负担的贷款违规收费行为,降低或者免除企业贷款抵押、评估等中介费用。由自治区金融办牵头,制定年度考评奖励机制,对增量存贷比超过上年和全区平均水平的金融机构给予一定奖励。

(二十六)加快推进企业上市融资。 实施企业上市培育工程,建立上市企业后备库,支持各类优秀企业在中小板、创业板和境外上市。2014年—2016年3年内,对境内外首发上市,所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在宁项目的本地企业,在宁使用融资额1亿元的奖励50万元,1亿元—3亿元的奖励100万元,3亿元以上的奖励200万元,奖励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市县财政各承担50%。支持企业在“新三板”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对2014年、2015年、2016年在“新三板”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50万、30万的经费扶持,对在宁夏法人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前50家企业给予适当经费扶持,扶持经费由自治区财政、市县财政各承担50%。

五、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建设

(二十七)力促重大项目尽快获批。 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进一步细化自治区“三重一改”重要项目月度推进计划,加大协调落实力度,争取我区重大项目尽快获得国家批复核准。进一步协调落实与央企签约的重大项目,争取宁东至浙江送电及配套电源点、叶盛黄河大桥、青银高速公路银川至宁东段以及银西、甘武、包兰银川段复线3条铁路年内取得突破性进展。

(二十八)推进重大项目建设进度。 加快推进神华宁煤400万吨煤制油和甲醇制烯烃、中石化煤基多联产、宝丰60万吨煤制烯烃、捷美丰友尿素、如意、中银、恒丰生态纺织等重点工程,形成更多实物量,力争投产达效。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区审批手续不全的计划开工项目进行指导和帮助,促其尽快开工。对超额完成年度投资计划的地市和10大投资企业,给予通报表彰和资金奖励;对不能及时开工的政府投资类项目,收回预算资金,安排到其他急需项目;对逾期不开工、以项目建设为名圈地圈资源的企业,调整已配置资源、收回用地指标。

(二十九)进一步简化项目审批。 抓紧出台《自治区企业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方案》,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简化审批流程,全面施行并联审批,大幅压减审批时限,进一步规范核准行为,缩小核准范围。对已经下放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权限,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要尽可能做到同步下放到位;对实行并联审批的项目,各部门要坚决取消前置审批条件。

(三十)加大招商引资力度。 各地、各部门要以自治区产业转型升级和结构调整实施方案为指导,进一步明确产业发展定位,大力开展招商引资,加快签约项目落地步伐,力争全年招商引资到位资金1500亿元以上。

各地、各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加强综合协调,加快职能转变,创新政府管理,形成助推经济发展的合力。要通过开通支持经济发展的绿色通道,积极主动为企业排忧解难,营造在西部最优、比东部更优的环境,努力推动我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各地、各部门落实本意见情况,要按月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督查室将适时跟踪督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4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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