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11部门联合发文治理中小学生欺凌事件

23.05.2018  02:54

  5月22日,记者从自治区教育局获悉,自治区教育厅联合综治办、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等11个部门,制定印发《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以下简称《方案》),面向全区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扎实推进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工作。

  《方案》明确“中小学生欺凌”是指:发生在校园(包括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内外、学生之间,一方(个体或群体)单次或多次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另一方(个体或群体)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等的事件。《方案》要求各地各学校严格区分学生欺凌与学生间打闹嬉戏的界定,结合各地区各学校实际,采取有效措施,系统施策、综合治理。

   A加强法治安全宣传教育

  以“法律进校园”为载体,深入开展中小学生思想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引导学生明确法律底线、尊重生命安全、强化规则意识。充分发挥学校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的作用,定期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等内容的教育,加强学生法治安全教育。各学校每学年至少集中开展一次防治学生欺凌专题教育,落实师资和课时,通过多种形式,提高学生对欺凌行为严重危害性的认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自觉遵守校规校纪,自觉抵制校园欺凌行为。

  加强对家长的宣传引导和培训,帮助家长了解防治学生欺凌知识,引导广大家长增强法治意识,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及时了解孩子的日常表现和思想状况,落实好对孩子的监护责任。

   B严格学校日常管理防控

  1.加强学校日常管理。

  学校根据实际成立由校长总体负责,分管校长具体负责,相关部门和教职工、少先队辅导员以及社区工作者、家长代表、法律顾问、校外专家等人员组成的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高中阶段学校还应吸纳学生代表),切实加强防治学生欺凌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驻地公安机关委派1名法制副校长每学期定期驻学校办公,普及宣传防学生欺凌相关法律知识,指导、参与学校日常管理防控和学生欺凌事件调查处理,并将该校学生欺凌防控情况纳入对法制副校长的考核内容。

  学校制定完善防治学生欺凌工作制度,主要包括:相关岗位教职工防治学生欺凌的职责、学生欺凌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学生欺凌的早期预警和事中处理及事后干预的具体流程、校规校纪中对实施欺凌学生的处罚规定等。严格落实值班、巡查制度,禁止学生携带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进入学校,针对重点群体、重点区域、重点时段开展防治工作。加快推进将校园视频监控系统、紧急报警装置等接入公安机关、教育部门监控和报警平台,逐步建立校园安全网上巡查机制。

  2.加强矛盾问题排查化解。

  加强师生联系,密切家校沟通,及时掌握学生思想情绪和学生之间、师生之间关系状况,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在校园公示栏等明显位置公布预防学生欺凌举报电话和学校责任人及联系方式,便于学生举报、反映欺凌学生的行为。对有心理问题、暴力倾向的学生要加强心理疏导,必要时联系专业部门进行心理矫治。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委托专业第三方机构或组织学校开展等方式,定期开展针对全体学生的防治学生欺凌专项调查,及时查找可能发生欺凌事件的苗头迹象或已经发生、正在发生的欺凌事件,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控制。

  3.强化校园周边综合治理。

  各级综治、公安等部门要加大校园周边群防群治工作力度,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做好校园周边地区安全防范工作。公安机关要持续推进校园及周边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优先布设视频监控系统,加强学校周边日常巡逻防控和易肇事肇祸人员的排查管控,完善“护学岗”和高峰勤务机制,强化校园周边治安乱点整治,严厉打击涉校涉生违法犯罪。

  尤其要加强对治安情况复杂、问题较多的地区和学生上下学重要时段、学生途经重点路段的巡逻防控和治安盘查,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社会人员欺凌学生问题,及时进行预防处置,并通知学校和家长,做好防控工作。

   C依法依规处置学生欺凌事件

  1.严格规范调查处理。

  学生欺凌事件的处置以学校为主。教职工发现、学生或者家长向学校举报的,应当按照学校学生欺凌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和处理流程对事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由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对事件是否属于学生欺凌行为进行认定。原则上学校应在启动调查处理程序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根据有关规定处置。

  2.妥善处理申诉请求。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明确防治学生欺凌工作的负责人(分管领导)、业务科(股)室和具体联系人、联系方式,并向社会公布,负责处理所属学校学生欺凌事件的申诉请求。学校处理程序妥当、事件比较清晰的,应以学校处理结果为准;确需复查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学校代表、家长代表和校外专家等组成调查小组启动复查。复查工作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事件是否属于学生欺凌进行认定,提出处置意见并通知学校和家长、学生。复查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生欺凌涉法涉诉的,应明确告知当事人,引导其按照相应法律程序办理。

  3.强化教育惩戒作用。

  对经调查认定实施欺凌的学生,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一定学时的专门教育方案并监督实施欺凌学生按要求接受教育,同时针对欺凌事件的不同情形予以相应惩戒。教育惩戒情况应告知学生家长或监护人。

  情节轻微的一般欺凌事件,由学校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实施欺凌学生应向被欺凌学生当面或书面道歉,取得谅解。对于反复发生的一般欺凌事件,学校在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的同时,可视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纪律处分。

  情节比较恶劣、对被欺凌学生身体和心理造成明显伤害的严重欺凌事件,学校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的同时,可邀请公安机关参与警示教育或对实施欺凌学生予以训诫,公安机关根据学校邀请及时安排人员,保证警示教育工作有效开展。学校可视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实施欺凌学生纪律处分,将其表现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

  涉及违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的学生欺凌事件,处置以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为主。对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学生,要区别不同情况,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对依法应承担行政、刑事责任的,要做好个别矫治和分类教育,依法利用拘留所、看守所、未成年犯管教所、社区矫正机构等场所开展必要的教育矫治。对依法不予行政、刑事处罚的学生,学校要给予纪律处分,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视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等处分。对校外成年人采取教唆、胁迫、诱骗等方式利用在校学生实施欺凌进行违法犯罪行为的,要根据关法律规定,对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4.依法落实和追究家长监护责任。

  学生家长或监护人要严格履行监护责任,切实加强对孩子的管教,特别要做好孩子离校后的监管看护和教育工作,避免放任不管、缺教少护、教而不当。落实监护人责任追究制度,未成年学生对他人的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害的,各级公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依法追究其监护人的法律责任。

  此外《方案》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综合治理工作,积极探索创新,逐步建立具有长效性、稳定性和约束力的防治学生欺凌工作机制,确保防学生欺凌工作规范、有序落实。对职责落实不到位、学生欺凌问题突出的地区和单位通过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实施一票否决权制等方式进行责任追究。学生欺凌事件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因违纪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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