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老人遇继承纠纷 法律援助帮忙维权

09.01.2016  18:44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案由:继承纠纷

指派单位:宁夏银川市兴庆区法律援助中心

 

案情简介:

          张某与张树某是二婚夫妻,于2003年结婚并办理了结婚登记,2013年张某将自己的户口迁至张树某的户口上,张树某与前妻共生育五个子女,都已经成家,张某与张树某一并抚养张树某的残疾儿子张本某。2014年6月14日,张树某出车祸去世,张某与张树某的五个子女平均分割了交通事故赔偿款,由于张树某的五个子女将张某赶出家门,张某无处居住,并且张树某生前单位有一笔抚恤金和丧葬费尚没有领取,张某与张树某的五个子女发生争执,张某申请法律援助,将张树某的五个子女告上法庭,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遗产、依法分割张树某的单位发放的抚恤金和丧葬费、以及依法分割张树某葬礼上所受的礼金。起诉后,代理人帮助张某申请法院调查了张某的银行账户存款余额,代理人还自行到张树某的单位调取了其丧葬费和抚恤金的金额;代理人帮助张某到房管局调取了张树某的房屋买卖合同,帮张某到住房保障局调取了张树某的残疾儿子张本某曾申请并获得廉租房但其在诉讼中自行退回申请的廉租房的证据,在庭审过程中,代理人代张某向法庭出示了结婚证、户口本、房产证、张树某单位出具的丧葬费和抚恤金挂账金额证明、以及张树某残疾儿子退回廉租房导致自己没有住房等证据。

争议焦点:该案争议焦点一是张树某留下的房子以及丧葬费抚恤金是否属于遗产,张某有无权利分割和继承;二是张树某葬礼上所收取的礼金的性质,是否应该在本案中分割。

庭审过程:该案在审理过程中,五被告的代理人首先出具一份未经公证的自书遗嘱,遗嘱将诉争房产处分给了张树某的残疾儿子,张某不服,认为该遗嘱不是张树某所写,遂申请鉴定遗嘱的真伪;其次,五被告的代理人认为丧葬费、抚恤金、葬礼收取的礼金都不属于遗产范围,不应该在本案中处理。

 

承办过程及结果:

该案经依法审理,张某书面申请放弃了鉴定并放弃了房屋的继承份额,人民法院认为张某的证据能够充分证实其与张树某是合法夫妻关系,其应分得张树某存款账户余额的十二分之七;认为丧葬费是发给每个家属办理丧葬事宜的支出,应由原告和五被告平均分得;认为单位发给张树某家属一次性抚恤金应由张某领取一半,由五被告平均领取另一半;认为葬礼上收取的礼金不是遗产,也不是法律调整的范围,应当由具体办理了丧事并支出的人领取。因此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了张某的大部分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依据《继承法司法解释》和《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张某提出的各项主张符合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张某已经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张树某是夫妻关系,依法享有继承权,在庭审过程中,代理律师也将司法解释的观点即“丧葬费和抚恤金虽然不是遗产,但是在继承诉讼中,由于双方就该笔费用的分配协商不下,一方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判决”的观点呈现给法官。该案在审理中,原告代理人已经举证证明被告自行退回廉租房目的就是为了霸占张树某唯一的一套房产,造成原告无房居住的局面,而原告在庭审中又主动放弃了房屋的继承权,法院在依法分割抚恤金时,在金额上照顾原告方,也是在案件的公平效果和社会效果上下了功夫,该案各方当事人领取到判决书后,都表示满意并服判,使得一场耗时大半年的继承纠纷诉讼圆满结束。

 

案件点评:

        在继承纠纷诉讼中,一定要证据清晰事实明了,要多方调查取证,要对司法解释的规定熟悉并灵活运用,对各方当事人的关系要透彻分析,同时还要区分遗嘱继承、法定继承、代位继承等继承顺序,律师提醒,继承纠纷案件虽然复杂,但是只要细心处理,多与当事人沟通,就能明确当事人的想法和诉讼目的,就能使案件有一个好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