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欲过马路被电动车“吓倒”受伤
一名女子骑电动三轮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遇到前方一位准备过马路的老人便鸣笛示意。不料老人受到惊吓后倒地,老人的儿子闻讯赶来殴打了骑电动车的女士。事后,老人家属以此索赔,让电动车驾驶员一家备受困扰。那么,在这起事件中,老人受伤究竟是谁的错,责任又该由谁来承担?
【事件回放】
老人欲过马路被“吓倒”
4月23日上午,家住中宁县的一名男子向交通音乐广播求助,称自己的妻子是一名快递员,一个多月前在骑电动车送快递途中,看到前方一名准备过马路的老太太,于是鸣笛提醒,不料老人摔倒在地。妻子下车将老人扶起,不曾想老人的儿子赶来,不分青红皂白对其妻出手殴打。事后,老人的家属称老人摔倒后受了伤,要求他们承担赔偿责任。但他们认为,老人摔倒受伤并非车辆剐蹭所致,他们在此事件中并无过错。此时发生已有一段时间,却至今未能了结,给他和妻子带来了巨大的困扰。
4月24日,记者从中宁县交警大队了解到,3月7日9时许,该大队接到报警,称县城团结路盛世花园附近的非机动车道内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名女子骑一辆电动三轮车由北向南行驶过程中,看到一名准备由东向西过马路的老太太,遂鸣喇叭提醒,不料老人突然摔倒在地。女子将老人扶起后,老人的儿子赶到现场,对该女子进行了殴打。
民警在现场调查了解时,周围多名群众一致表明,事发时电动车离老人还有一定的距离,并未与老人发生实质性接触。民警现场对当事人做了笔录,认为此次事件不属于交通事故范畴,且因为老人的儿子存在殴打他人的行为,遂将该起纠纷移交辖区派出所处理。
【记者调查】
权责划分应适用公平原则
记者采访了多名法律界人士了解到,我国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有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三种。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不在此类侵权责任归责范围中。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包括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行为人的过错。驾驶员与行人之间,只要一方有过错,或双方都有过错,就由过错者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法律责任。
驾车鸣笛,提醒行人注意避让,是每一位驾驶员应当遵守的交通规则,驾驶员这一行为应该说无过错可言。问题是,行人在路上正常行走,一般情况下也是没有过错的。如果行人因汽车鸣笛声受到惊吓而摔倒伤亡,让行人自行承担全部后果,则有失公允。在这样的情况下,应适用公平原则。所谓公平原则,是指损害双方的当事人均无过错,但如不补偿受害人的损失又显失公平的,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和公平观念,要求当事人分担损害后果。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可见,一般情况下,驾驶员鸣笛惊吓行人致行人摔倒伤亡,双方均没有过错,则适用公平原则,由当事人分担损害后果。这就对驾驶员提了个醒,即驾驶员在驾车过程中,不能随心所欲鸣笛,鸣笛时尽可能距离行人远一点,鸣笛时间早一点,笛声强度低一点,最大限度避免行人受到惊吓。否则,即使驾驶员没有直接过错,也要分担行人因受到惊吓而摔倒受伤的责任。
【交警提醒】
行人与车辆都应守规矩
“无论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都应各行其道,遇到行人时主动礼让。行人在过马路时,应该先停后看,确保安全后再通过。”中宁县交警大队宣传民警提醒广大驾驶人及交通参与者,避免类似事件发生,无论是驾驶人还是交通参与者,都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养成良好的交通习惯。一旦发生类似纠纷,应注意保留现场,寻找目击证人,并及时拨打电话报警。(记者 刘炳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