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终身追责”守护 碧水蓝天、青山绿川

18.11.2016  02:31

大漠孤烟直,长河落日圆。这是大自然赋予宁夏山川的壮美色彩;

碧水蓝天,明媚山川。这是我们能够引以自豪的靓丽名片。

为守护好这一方我们赖以生存、承载发展和引以为豪的生态环境,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根据中央《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先后研究印发了《关于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加快美丽宁夏建设的意见》《关于印发〈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责任〉的通知》等文件,把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摆在更加突出位置,要求牢固树立生态环境责任底线理念,严格执行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配套制度。

近日,自治区党委、政府又研究印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明确提出对违背科学发展、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责任人,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格追责。这种对损害生态环境“终身追责”的规定,无疑是一把悬在领导干部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倒逼他们重视和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护卫绿水青山,造福一方百姓,让广大人民群众共享生态文明建设成果。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把生态环境保护放在更加突出位置,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在生态环境保护上一定要算大账、算长远账、算整体账、算综合账,不能因小失大、顾此失彼、寅吃卯粮、急功近利。

党政领导干部或主政一方、或统领一域,胸中的大思路、手中的签字笔、案头的红印章,直接决定着科学发展的理念能否在实践中落地生根,直接影响着万千百姓能否生活在良好的生态环境之中。思路对头、久久为功,绿水青山就可能变为金山银山;急功近利、盲目短视,一味追求金山银山就可能让绿水青山毁于一旦。

实施细则》共规定了36种追责情形,列出了党政主要领导、党政分管领导、政府工作部门领导和其他具有职务影响力的领导干部四种类型。责任主体与具体追责情形一一对应,解决了此前对于各类和各级领导干部究竟应该承担哪些生态环保职责,失责之后又应该如何追究责任的困惑。《实施细则》还强调“党政同责”,将追责对象从政府扩大到党委,进一步落实权责一致原则,约束力大大增强。

美丽宁夏、绿色发展”不会从天而降,需要全区上下共同努力;“碧水蓝天,青山绿川”不会一成不变,更需全区各族人民精心呵护。各级党委政府既要抓全面、全面抓,整体推进、不留盲区,又要找准突破口,向薄弱处精准用力;既要打好环境保护的攻坚战,又要打好铁腕治理的持久战;既要改变考核评价机制,以严厉问责倒逼党员干部观念转变,又要动员全民参与,让每一个人都主动成为青山绿水的守护者。

我们相信,在全区各级党委政府、党员干部和各族人民的共同努力、精心呵护下,宁夏的天空一定会更加湛蓝,河水一定会更加洁净,山川一定会更加葱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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