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厅印发《中央财政支持宁夏社会组织 参与社会服务项目评审暂行办法》

01.02.2016  14:12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资金管理,发挥资金的引导、扶持作用,提高资金的经济和社会效益。近日,自治区民政厅印发了《中央财政支持宁夏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评审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规定,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评审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绩效管理”的原则,采取部门初审、专家评审、集体审议、网上公示、报送审批的程序进行。评审内容主要包括社会需求广泛性、目标定位公益性、项目策划科学性、方法措施创新性、项目实施实效性、执行机构专业性六个方面。《暂行办法》要求,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评审委员会成员应不少于5名、最多不超过9名,由自治区民政厅相关处室和全区性社会组织评估专家库人员组成。同时,《暂行办法》还对评审委员会成员的条件和专家评审资格提出明确要求,加强了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出台规范了项目评审工作的组织程序,明确了评审标准,为项目的报批提供依据。《暂行办法》共六章21条,将于2016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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