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27.09.2017  09:36

制定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是实施生态立区战略、依法推进宁夏生态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立法工作。9月26日,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对《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

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是事关宁夏生态立区发展战略的重大问题。在条例中,我们应当制定严于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地方大气污染排放标准,这将是治理我区大气污染的有力措施。”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恶臭排放地方标准。

在此次审议中,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防治大气污染应当加大对机动车尾气排放的监管力度,建议在用机动车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露天焚烧造成严重的大气污染,应当严格控制。”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条例中应增加“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沥青、垃圾等生产有毒有害、恶臭或者强烈异味气体的物质”“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等内容。

审议中,有关部门还提出,错峰生产是治理重污染天气的有效措施,建议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或重污染天气集中出现的季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组织错峰生产,减少或者暂停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生产、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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