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给自然资源领域公职人员立规矩 在这些方面失职将被追责

24.07.2019  15:01

  7月22日记者获悉,宁夏自然资源厅通过出台政策,分别从土地管理、矿产管理、测绘管理以及林草管理等方面,严格约束自然资源领域公职人员行为。今后,自然资源系统公职人员在以上领域不去发现或发现了线索不按有关规定移送,履行监管职责不力的;在涉土、涉矿、涉林、涉草领域案件执法监察中,采取一罚了之或避重就轻等“软保护”行为,造成行业领域乱点乱象久治不绝等行为将被追责。 

  据了解,自然资源厅日前印发的《关于加强自然资源系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公职人员失职失责行为责任追究工作的通知》中明确,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公职人员失职失责行为实施责任追究。对自然资源系统各级各部门在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过程中,包庇、纵容黑恶势力,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发生失职失责行为的公职人员,实施责任追究,以问责倒逼责任落实,释放坚决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攻坚战的决心和法纪震慑。

  “这次印发的《通知》,对土地、矿产、测绘、林草管理4个方面和执法监察方面追责情形进行了详细规定,对追责情形中不去发现或发现不查处、查处不到位,履行监管职责不力的都要进行追责。”自然资源厅相关工作人员介绍说,按照《通知》,该厅对垄断集体土地资源非法买卖、违法转让、占用、破坏农用地;对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方式胁迫征地拆迁、煽动闹事、阻挠征地,敲诈勒索、虚报冒领、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和其他专项资金;对在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中,借恢复治理之机盗采、盗挖矿产资源;对上级交办或要求查处纠正的违法案件,推诿扯皮不予办理或敷衍应付办理质量不高、查处不到位,致使违法问题延续、扩大等14种行为,均将对系统相关公职人员实施责任追究。

  追责方式分为诫勉谈话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责令辞职、降职、免职、辞退等措施。不适宜担任现职或不适宜在现任岗位的,根据情况进行调整或调离。对失职失责问题严重,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追究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新消息报记者    赵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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