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法:限行限购不再任性

10.03.2015  11:51
  今日(10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将举行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立法法修正案草案。立法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对它进行修改,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这是立法法自2000年颁布、实施15年来的首次修改。去年8月和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立法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两次审议,修改条款占三分之一。   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要求,为进一步明确规章的制定权限范围,推进依法行政,修正案草案规定:一是制定部门规章,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依据,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二是制定地方政府规章,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依据,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立法法是一部能够“管住法律”的法律   审议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是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的重要议程。 立法法是什么?通俗易懂地讲,立法法实际上就是一部能够“管住法律”的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郑功成介绍:“立法法,是立法方面的小宪法,立法法规定立法机关有什么样的立法权,国家有什么权,地方有什么权,政府有什么权,是事关全局的,事关整个立法机制体制的一个很重要的法律。
政府征税必须得到人民的认可
  昨日(9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新闻中心举行记者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郑淑娜,就立法法的修改以及与立法工作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税收法定”是今年两会的热点之一,立法法修改如何体现“税收法定”的理念,继而保证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郑淑娜表示,“政府征税必须得到人民的认可”,这是世界通用的法治原则。此次修改将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要求,对税收制度进行完善。
限行限购如无法律依据两年应取消   立法法一旦通过,限购限行这些政府红头文件是否会被视为违法了?郑淑娜回应道,这个问题社会非常关注。3月5日,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已经提出,所有行政行为必须于法有据,任何部门不能法外设权。
  大家都爱举“限购”和“限行”的例子,郑淑娜表示,首先要看此行为是不是有法律法规依据,如果说有依据就可以。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采取一些行政措施满两年必须要提交本级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如果不提交就要失效。
立法法修改 限购限行将不再“任性   长期以来,备受诟病的国家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法定化等问题,目前的立法活动中,一些地方关乎民生的政策法规的出台,用流行热词来形容的话,那就是“太任性”。
  一些地方的收费公路明明已经到期却被政府的一纸公文又延长了,一些城市的限购令被人称之为“半夜鸡叫”,这样的行为是不是合法?需不需要当地人大通过立法来规范?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研究室主任梁鹰表示:“立法法修改,就解决怎么立法这个问题,就是要科学立法,制定良好的法律,让每一个法律法规规章都能立得住,行得通,切实管用。”   这次立法法修改,针对立法主体权限的问题,进行明确规范。梁鹰介绍:“这次立法法修改重点是对立法主体的权限做出明确的界定,权力边界在哪里非常清楚,有多大的权限,能制定什么样的规范性文件,能发布什么样的政策,一目了然。”   按照立法法修改的要求,今后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的行为将严格受到法律的约束,类似老百姓意见很大的高速公路收费到期延长、限购政策“半夜鸡叫”等等,如果没有经过法定程序,将不会存在。
北京副市长:尾号限行下月到期后继续执行
△3月9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北京代表团全体会议在北京会议中心举行。会议结束后,众多记者“围堵”采访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常务副市长李士祥。   昨日(9日)上午,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常务副市长李士祥表示,北京尾号限行措施目前得到社会的基本认同,还将继续执行尾号限行措施,至于是否考虑形成一项地方性政府法规从而固化措施,李士祥表示,总体上还是按照几年前执行情况做一个系统的分析,然后政府部门对这个可行性进行调研。   北京的尾号限行措施实施之初是以政府文件形式出现的,被定义为“地方性临时措施”。从2008年10月开始,北京实行机动车按照尾号组合限行的措施,该措施至今已近延续五次,本次限行措施今年4月10日到期。(据央视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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