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联合发文推动国有科技型企业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

02.03.2016  10:59

  2010年,国务院确定,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工作,此后,试点政策陆续推广至武汉东湖、上海张江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及安徽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该项政策的实施,有效激发了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增强了企业活力和竞争力,取得了良好的政策效果。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立有利于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中长期激励分配机制,探索企业分配制度改革,充分发挥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的积极作用,激发广大科技人员的创新动力和活力,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近日,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联合印发了《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财资〔2016〕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决定从2016年3月1日起,将试点政策推向全国。

  《暂行办法》分六章、四十六条,包括总体目标与原则、适用范围和激励对象、激励方式和实施条件、激励方案的管理、实施中所涉及的财务管理和产权变动等内容,明确提出了新时期推进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的具体要求,规范了实施激励的方式和程序。

  《暂行办法》提出,符合条件的国有科技型企业,可采取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权期权等股权激励方式,或项目收益分红、岗位分红等分红激励方式,对企业重要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实施激励。同时,企业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公正透明;因企制宜,多措并举;利益共享,风险共担;落实责任,强化监督”的总体原则。

  《暂行办法》作为中关村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政策在全国的推广,充分考虑了试点中反映的主要问题和相关各方提出的意见,注重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相关法律法规衔接,运用市场化方式建立了激励约束机制。与试点政策相比,进一步扩大了企业适用范围,提高了股权激励的总体额度,增强了对科技型初创企业的激励作用等。在突出对科技型企业引导功能的同时,着力规范过度激励及过程调整行为,明确股权激励的约束条件,严格把控股权奖励尺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了审批流程,适当下放审批权;明确监管职责,加强监督管理,增强了办法的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