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禁毒条例》二审 涉毒者拟三年禁入影视圈

20.11.2015  09:31

   昨天,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上海市禁毒条例(草案)》进行了二审。《条例(草案)》明确,因吸毒行为被公安机关查处未满三年或尚未戒除毒瘾的人员作为主创人员的影视剧、文艺演出和广告等将禁入文化市场。

  近年来,明星涉毒现象备受社会关注,提交一审的《上海市禁毒条例(草案)》中对此已有相关条款。有委员建议,应进一步明确这些条款中“吸毒人员”的范围,以增强相关规定的可操作性。对此,《条例(草案)》将原本“不得邀请参与制作广播电视节目,或者举办、参与文艺演出”“参与制作的电影、电视剧、广播电视节目以及代言的商业广告节目不予播出”所涉及的吸毒人员,限定为“因吸毒行为被公安机关查处未满三年或尚未戒除毒瘾的人员作为主创人员”。

  《草案》对邮政、物流寄递企业禁毒管理方面提出了系列要求。有委员建议,对可操作性进行进一步研究。有关部门建议,按照近期国家对邮政、物流寄递企业严格执行寄递实名登记制度等新要求,对相关条款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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