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出台《社区服务管理职责事项指导清单》

18.02.2016  16:48

  为落实好《自治区党委 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和谐社区创建工作的意见》(宁党发〔2014〕56号)和民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开展社区减负工作的通知》(民发〔2015〕136号)要求,为进一步深化全区社区治理与和谐创建工作,推进社区减负增效工作取得实效,自治区党办、政办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社区减负增效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各地要科学制定社区服务管理事项清单,切实规范社区考核评比活动,依法据实出具社区证明材料,精简整合社区标牌台账及信息网络。

  《通知》在对各部门(单位)进入社区工作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的基础上,按照社区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协助服务、协助管理等职责框架,制定了《宁夏城市社区服务管理职责事项指导清单》,对我区社区服务管理职责做了明确规范,要求各地要参照自治区《指导清单》,以市为单位逐级清理,制定相应清单。各地清单制定出台后,社区工作新增事项严格落实“准入制”,经同级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方可进入;特别是需社区协助的新增事项,原则上落实“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由相关部门(单位)为社区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工作条件。清单以外的工作事项,社区有权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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