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支持宁夏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评审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02.03.2017  23:00

各市、县(区)民政局,各全区性社会组织: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资金管理,自治区民政厅将《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评审暂行办法》部分内容征求了相关处室的意见,并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中央财政支持宁夏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评审暂行办法(修订)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2017年3月1日

附件

 

中央财政支持宁夏社会组织参与

社会服务项目评审暂行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资金管理,发挥资金的引导、扶持作用,提高资金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根据《财政部、民政部印发〈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2﹞13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评审,是指根据项目审批的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对申请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为项目的报批提供依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政部、民政部年度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实施方案资助项目的评审。

  第四条   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评审坚持“公开申报、公平竞争、择优选拔、绩效管理”的原则,采取部门初审、专家评审、集体审议、网上公示、报送审批的程序进行。

  第五条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间组织管理局是项目评审的具体实施部门,负责项目汇总、初审选拔、组织评审、集体审议、网上公示及上报民政部项目立项申请。

  第六条  评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社会需求广泛性。项目申报符合中央财政项目要求且对社会服务需求具有广泛性;社会关注度高、需求量大,能够体现社会某一特殊领域群体的迫切需要;开展的相关公益活动能够满足此活动的需求;项目实施后能在较长时间内产生良好的社会影响;可形成一定的公益品牌效应。

  (二)目标定位公益性。项目服务指向明确;受益群体清晰;公益色彩突出;有助于提升服务空间和发展水平;有助于优化社会治理格局。

  (三)项目策划科学性。项目策划符合中央财政项目相关政策导向;有精准的经费预算;有合理的进度安排;项目内容切实可行;项目策划具有落地性。

  (四)方法措施创新性。项目概念具有创新性;操作模式具有创新性;参与方式具有创新性;活动载体具有创新性;对创新社会组织工作方法、推动社会发展能够起到典型示范作用。

  (五)项目实施实效性。项目预期效果可评估、可预测;项目可持续、可复制、可推广;对受益群体生存和发展状况能带来持续性的改变;对推动社会建设具有社会效益;倡导传统美德和公益理念,引领社会互助关爱的新风尚。

  (六)执行机构专业性。项目执行机构有清晰的使命和宗旨;有科学的组织结构;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具有开展相关专业社会服务活动资质;有专业服务队伍,具有承接服务的能力;有相关的项目经验或在社会服务方面发挥作用。

第二章  部门初审

  第七条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间组织管理局按照财政部、民政部年度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实施方案要求,对项目进行初审;根据初审结果,将候选项目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八条   申报项目的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再进入下一步的评审程序:

  (一)不符合中央财政支持范围;

  (二)材料不完备;

  (三)项目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不明显;

  (四)社会组织有不良信用记录;

  (五)已从其他渠道获得足够的资金支持。

第三章  专家评审

  第九条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间组织管理局负责确定评委的资格和条件,建立评审专家库;在初审的基础上,组织评审委员会对符合参评条件的项目申报单位及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条   项目评审前,由自治区民间组织管理局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委员会的组成

  (一)评审委员会7-9人,由自治区民政厅相关处室和全区性社会组织评估专家库人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

  (二)评审委员会成员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1.熟悉社会组织工作,有较丰富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

      2.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公正廉洁,忠于职守;

      3.身体健康有参加评审工作时间,能保证评审的需要;

      4.为保证评审工作的公正性,与参审项目单位有直接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本年度项目评审。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专家评审资格:

  (一)已多年不从事原专业并对本专业最新情况不熟悉的;

  (二)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评审的;

  (三)在评审工作中有收受贿赂等违法行为的;

  (四)评审专家自己提出退出申请,并经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同意的。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评审程序

  (一)评审委员会成员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填写《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评委评分表》,出具评审意见。

  (二)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综合评审,由主任或副主任提出综合评审意见或建议;并对所评项目按重点支持、一般支持和淘汰项目提出归类建议,重点支持项目和一般支持项目纳入项目库,淘汰项目不纳入。

  (三)根据评审结果,宁夏回族自治区民间组织管理局择优提出支持项目立项建议名单。

  第十四条   为确保评审工作公开、公正、公平,监督评审委员会依法行政、规范管理,评审工作设监事2名,对评审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在评审过程中因接受贿赂、狭私报复等原因,有明显不公正行为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章  集体审议和网上公示

  第十五条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间组织管理局将申请项目立项建议名单报自治区民政厅厅长办公会议进行集体研究审议,确定上报国家民政部申请项目立项建议名单。

  第十六条   上报国家民政部申请项目立项建议名单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后,由宁夏回族自治区民间组织管理局在宁夏民政网和宁夏社会组织网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7天。公示过程中,对申请项目立项单位有举报的,一经查实,取消申报资格;无举报的,按期向民政部上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宁夏回族自治区民间组织管理局负责解释,自2016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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