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通过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建立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队伍的意见
10.09.2016 23:36
本文来源: 司法厅
各市、县(区)司法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和司法部、中央综治办、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依据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民发〔2014〕67号)、《自治区财政厅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的通知》(宁财(综)发〔2014〕484号)和《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宁财(综)发〔2016〕404号)等相关文件,结合我区社区矫正工作实际,现就通过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建立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队伍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队伍的意义
社区矫正是一项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是国家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体现。建立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队伍,引导和规范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是健全社区矫正制度的重要举措。《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目前,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重庆、四川等省(市、区)通过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配备了大量的专职社会工作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实践证明,通过政府购买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的方式,引导和规范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建立以社区矫正执法人员为核心、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为补充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对于加强社区服刑人员管理、教育、帮扶,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基本原则
(一)积极稳妥,有序实施 。 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共同监督的要求,确保政府购买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规范有序。
(二)竞争择优,强化绩效。发挥市场作用,竞争选择承接服务项目的社会组织。加强对项目的绩效评估,最大限度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服务优质高效。
(三)权责明确,统筹兼顾。市、县(区)有关部门按照任务分工负责实施本级政府购买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项目。上级业务部门指导和监督下级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四)公开透明,完善机制。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社会组织平等参与竞争。建立和完善政府购买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机制和流程,加强审计监督。
三、任务职责
鉴于银川市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者相对集中,在册社区服刑人员数量较多,亟需充实社区矫正工作力量,2016年各有关部门应按照我区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与社区服刑人员1︰10比例要求,重点指导在银川市开展政府购买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试点,并在试点的基础上总结经验,力争用3到5年的时间实现全区购买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全覆盖。
(一)司法行政部门要制定社区矫正社会服务项目计划,明确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具体内容。探索开发专业岗位,逐步将协助社会调查评估、收集矫正信息、纠正行为偏差、疏导心理情绪、评估矫正需求、开展教育学习、组织社区服务、引导就业就学等非执法性事项纳入社会工作服务内容,实现社区矫正刑罚执行与社会工作者教育帮扶服务的适度分离,着力提升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水平和质量。建立项目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公开购买服务信息,自觉接受监督。
(二)民政部门从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一定资金支持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积极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承接,指导监督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者开展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大力扶持社会组织发展,培育专业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从源头上解决从事社区矫正的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者短缺的现状。
(三)财政部门要根据自治区相关规定,将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列入自治区司法厅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负责审核政府购买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计划,在资金上给予支持和保障,确保项目长期持续实施。积极协助司法行政部门公开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需求和招标信息,为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创造条件、提供便利。
(四)人社部门要为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的实施提供公益性和示范性业务培训平台,以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为契机,进一步加大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教育培训力度,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工作中表现突出个人的表彰工作。
(五)承接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的社会组织要根据社区矫正工作特点,按照社会工作服务流程,运用专业社会工作方法执行项目计划。建立财务报告制度和服务质量控制制度,提供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及相关材料,自觉接受民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及考核评估。
四、工作要求
(一)服务项目实行合同管理。 合同应当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数量、质量、服务期限、资金使用方式、支付方式、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购买主体为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承接主体为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专业社会组织,执行主体为专职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工作者。社会工作者数量较少的市、县(区)专职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的条件可以适当放宽,取得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或取得社会工作、社会学、社会政策、民政管理和社区管理等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者均可。项目优先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承接主体,在不符合公开招标条件的市、县(区),可以采用其它法律规定的形式。严禁服务项目转包。
(二)对服务项目成效进行综合性评估 。项目实施中期和完成后由司法行政部门牵头,组织民政、财政、第三方评估机构和服务对象等,对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等方面进行考核评估,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下一年度确定项目承接主体的重要依据。
(三)加强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的宣传引导。 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是科学实施社区矫正,提升教育矫正质量不可或缺的一支社会力量。各部门要加强舆论引导、广泛宣传政府购买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的重要意义,充分调动各类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积极性,主动做好政策解读。
本文来源: 司法厅
10.09.2016 2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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