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7·25”硫化氢中毒事故处罚决定

11.10.2015  17:43

   宁夏安监局对宋庆辉酱菜有限公司“7·25”硫化氢中毒事故予以处罚

  银川新闻网讯(记者 李佳伦)10月11日,记者从宁夏安监局获悉,宁夏安监局于10月10日对兴庆区银川宋庆辉酱菜有限公司“7·25”较大硫化氢中毒事故进行了结案工作,对事故性质认定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作业人员无章可循、盲目操作以及企业员工和外部人员不知事故致因施救所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对事故责任的认定和相关责任人员、单位进行了处理。

  案情回顾,2015年7月25日10时40分许,银川市兴庆区银川宋庆辉酱菜有限公司酱菜腌制车间发生一起硫化氢中毒事故,造成3人死亡,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 500万元。经现场勘验、物证鉴定,结合对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为:在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下,事故单位组织员工毫无防范、盲目进入腌渍池捞酱菜作业导致硫化氢中毒,后因员工和外部人员在不知池中员工晕倒致因的情况下盲目施救,造成事故扩大所致。

  据悉,事故发生当天7月25日15时02分和05分,宁夏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专业中心对事故发生地即3号腌渍池口和池底气体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池口硫化氢浓度230 mg/m3,氨浓度60 mg/m3;池底硫化氢浓度878 mg/m3,氨浓度113mg/m3。根据GBZ2.1-2007规定:硫化氢的最高容许浓度MAC为10 mg/m3,氨的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PC-STEL为30 mg/m3,检测值均超标。

  宁夏安监局安全生产监察总队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腌菜是一个厌氧发酵过程,会使含硫化合物分解放出硫化氢。所腌菜品多为十字花科蔬菜,如萝卜、白菜、甘蓝、大头菜等都含有含硫有机物,由于池中腌制蔬菜的废水未能及时清排,使残留在池水中的蔬菜碎片等有机物因厌氧分解变质腐烂而产生硫化氢、氨气等气体。腌菜过程中添加的豆类、花生、豆角等的蛋白质中含硫氨基酸也会在厌氧发酵过程中分解放出硫化氢气体。硫化氢气体部分溢出水面 ,部分硫化氢溶于水中 ,当池水受到搅动(从业人员下池作业)时,大量硫化氢溢出水面,浓度剧增。

  据了解,本次事故责任的认定和相关责任人员、单位公布处理结果的落实情况于2016年1月10日前报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自治区政府同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责任划分及处理意见:

  (一)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宋庆辉,男,46岁,银川宋庆辉酱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组织员工长期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环境下生产作业,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一)至(六)款规定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其行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40条之规定,自其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

  同意自治区纪委监察厅意见。

  1.杨宝明,通贵乡安监站站长,没有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对事故单位长期组织员工在不具备安全生产的条件下生产作业、企业负责人不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等违法行为视而不见,虽然多次开展安全生产工作检查,安全生产检查不深入、走过场,对事故单位生产安全问题失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条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以及《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第十三条第(五)款、第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由兴庆区纪委监察局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2.闫永胜,中共党员,通贵乡党委副书记,分管乡安全生产工作,并负责司家桥村安全生产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对分管的工作督促检查不力;未按照规定职责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辖区发生的安全生产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失察、失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条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以及《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第十三条第(五)款、第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由兴庆区纪委监察局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3.杨国军,中共党员,通贵乡乡长。对乡镇分管领导、分片包村领导以及安监站等乡镇部门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乡镇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流于形式,对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贯彻不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条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以及《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第十三条第(五)款、第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由兴庆区纪委监察局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4.刘平,中共党员,兴庆区安监局长。在2015年因通贵乡人民政府大楼装修,未按照兴庆区安全生产“三级全覆盖”的工作要求,对通贵乡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现场检查验收,存在对通贵乡人民政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失查的情况。根据《银川市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当行为问责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第二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由兴庆区纪委监察局对其诫勉谈话。

   (三)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银川宋庆辉酱菜有限公司。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由自治区安监局对其处以60万元罚款,并由兴庆区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四)给予行政问责的单位。

  1.责成兴庆区人民政府向银川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

  2.责成通贵乡人民政府在兴庆区安委会上作出深刻检查,在兴庆区通报批评。

  3.针对兴庆区人民政府、通贵乡人民政府在该起事故中暴露出监督管理不到位的问题,银川市人民政府约谈上述地方人民政府。

   以上涉及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党纪、政纪处分的,由银川市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落实处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报自治区监察厅、安监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