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慰问困难受援人

24.02.2016  18:05

2月19日,石嘴山市司法局对法律援助案件中因饲养动物侵权损害导致生活困难的受援人马某某一家进行慰问,并向他们赠送了慰问金2000元。

2014年6月12日,马某某的丈夫杜某某割草时被杜某家饲养的一黄狗咬伤嘴部,随即,夫妇二人追狗至被告杜某家中。当天,杜某某到自治区第五医院注射了狂犬疫苗。次日,被告杜某向杜某某支付治疗费1500元。6月29日,杜某某又到自治区第五医院治疗,  7月1日,因病情恶化,杜某某转至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治疗,诊断结论为:颅内感染;狂犬病待排。治疗期间杜某某一家花去治疗费39173.77元。7月9日,杜某某死亡,死亡原因同诊断结论。2014年11月,原告马某某及其儿子杜某川对被告杜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517042.8元。后经大武口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杜某存在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于2015年3月20日判决:被告杜某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偿原告马某某、杜某川各项损失共计511753元。被告不服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案在审理过程中,石嘴山市司法局高度重视,在案件回访时得知马某某一家因此事导致生活困难,同时还需承担其子杜某川的大学学费及生活费,而被告杜某一家经济状况不佳,无力支付相应的赔偿金。经市司法局研究决定,对马某某一家进行春节慰问,同时询问了受援人生活情况,并鼓励他们要克服困难,合理合法地解决好现在法律问题,争取最大限度地司法救助。受援人马某某及其子杜某川非常感激石嘴山市司法局送来的慰问金和给予的无私法律帮助,并对司法局领导的关心表示了由衷地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