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首批省级旅游度假区评定工作的通知

08.06.2015  18:42

各市旅游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民旅游休闲纲要(2013-2020年)》、2015年全国旅游工作会议和2015年全区旅游工作会议精神,适应旅游消费需求变化,优化旅游产品结构,促进我区旅游产业转型升级,按照《国家旅游局关于开展国家级旅游度假区评定工作的通知》(旅发〔2015〕66号)要求,我局决定开展首批省级旅游度假区创建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级旅游度假区申报条件

  《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26358-2010))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与评定》对省级旅游度假区评定提出的必要条件。公告为省级旅游度假区1年以上的度假区,可申请国家级旅游度假区。

  二、申报范围及程序

   (一)申报范围

   达到国标及《宁夏回族自治区省级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与评定》的区内旅游区均可自愿申报。

  按照“从严控制、确保质量”的原则,各市旅游局负责向自治区旅游局推荐上报。每市向区局上报的旅游度假区不超过2个。

   (二)申报程序

  省级旅游度假区的评定管理工作按照“自愿申报—市县初审和推荐—资料审核—基础评价—现场检查—公示授牌—监督复核”的程序进行。具体程序如下:

  1、自愿申报。申报单位根据国家标准及相关细则要求进行自检达标后,提交申请文件、《旅游度假区等级申请评定报告书》和创建资料;

  2.由县级旅游部门对本县申报休闲旅游度假区的景区相关情况进行预审、盖章,并报送市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3.市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级旅游度假区的初评,并择优报自治区旅游局。

  (三)上报时间

  于2015年7月5日前,各市将申报材料一式三份报至自治区旅游局规划财务处。

  联系人:高文  联系电话:0951-6722098

  三、评定及管理

  自治区旅游局对申报旅游度假区进行资料审核、现场检查后,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市上报的旅游度假区进行综合评审,并对评审结果进行严格审核和择优确定后,在宁夏旅游政务网上进行7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通过的单位,由自治区旅游局发文确认并颁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省级旅游度假区”标牌和证书。

  自治区旅游局对旅游度假区实行动态管理,将择优推荐省级旅游度假区参加国家级旅游度假区评选。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侵害消费者权益、危害员工和当地群众利益现象、发生重大安全生产、食品质量安全事故以及不履行统计等义务的,将取消其资格。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旅游局要把创建活动作为引领休闲度假旅游发展的重要举措,制定工作方案,完善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加强规划指导、业务支持和资源整合。

  (二)强化政策扶持。要积极争取财政、税收、信贷、保险等相关扶持政策。现有各类旅游投资渠道安排的项目,应向度假区倾斜。要积极拓宽投融资渠道,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建设,形成多元化的投入机制,不断提升休闲度假旅游发展水平。

  (三)开展宣传营销。各级旅游部门在旅游营销工作中,要将度假区编入主要线路加强推广和宣传。

 

附件:⒈ 1旅游度假区等级申请评定报告书   (点击查看和下载)

   ⒉ 2附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GBT 26358-2010)   (点击查看和下载)

   ⒊ 3附录二:宁夏回族自治区旅游度假区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点击查看和下载)

   ⒋ 4附录三:宁夏回族自治区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与评定   (点击查看和下载)

   

  注:附件内容请在宁夏旅游政务网(http://www.nxta.gov.cn/)上下载。

 

                       自治区旅游局

                       2015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