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部署开展家庭过期药品回收活动

14.07.2015  18:40

为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从源头上防止家庭过期药品流入社会,遏制非法收购药品不法行为,维护广大群众用药合法权益。近期,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药品管理法》《宁夏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制定了《宁夏家庭过期药品回收管理办法》(暂行),并部署在全区范围开展家庭过期药品回收公益活动,下发了《关于深入开展家庭过期药品回收公益活动的通知》。

该《办法》对过期药品的定义、回收原则、定点单位申报条件和确定办法、过期药品回收保管和销毁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对定点单位回收的过期药品实行“三专”管理(即专人负责、专册登记、专柜存放),促进了我区家庭过期药品回收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

通知》要求各市、县局要按照“合理布局、服务便民”的原则,结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统筹城乡,合理选择管理规范的药品零售企业或连锁门店作为家庭过期药品回收定点单位,首批定点单位每个市辖区、县(市)确定3-5家,先行开展回收活动,在此基础上,循序渐进,逐年适量增加定点回收药店数量,形成更为方便快捷、运行有效、合理规范的家庭过期药品回收服务网络,以满足群众送交家庭过期药品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