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真金白银”鼓励“外语+”复合型人才回乡创业

21.01.2016  12:53

  

  近日,宁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商务厅、金融工作局联合印发《自治区“外语+”复合型人才回乡创业“千百十”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为着力打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新引擎”,2016年至2020年,自治区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复合型人才回乡创业基金,通过贷款贴息,支持100名“外语+”复合型人才回乡创业。

  根据《实施方案》,凡申请“外语+”复合型人才创业贷款的创业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具有一定的外语水平,能够熟练运用外语开展业务活动;从区外、国外回乡或来宁创办企业或经济实体;创办的企业或经济实体应是外向型企业或经济实体;诚实守信,无违法犯罪和不良贷款记录。

  据悉,自治区财政每年将回乡创业基金注入经办“外语+”复合型人才创业贷款的商业银行,按照1:5的存贷比例,比照我区创业担保贷款有关政策,对经审核确定的创业项目,个人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创业贷款,财政部门在基准贷款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给予贴息;企业或经济实体给予最高额度不超过300万元创业贷款,财政部门按基准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对于符合贷款条件的贴息资金,由自治区及市县两级财政承担,具体分担比例为:个人贷款。对银川市,自治区财政承担40%、银川市承担60%;对其他川区市县,自治区财政承担60%、市县财政承担40%;对山区市县,自治区财政承担80%、市县财政承担20%;企业贷款。自治区财政承担25%、市县财政承担25%”。

  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向创业所在地的地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各地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商务等相关部门(单位)对创业人员递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初审符合条件的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开发服务局。自治区人力资源开发服务局组织专家进行复审,提出复审意见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商务、金融局等部门(单位)对提交的放贷名单进行审定。自治区人力资源开发服务局将审定的放贷名单提交经办商业银行,由其按照放贷规定和程序发放贷款。

  通过实施计划,力争到2020年,培育10个以上业绩突出、带动力强的外向型创新企业。其中:银川市不少于36人,培育企业不少于3家;石嘴山市不少于20人,培育企业不少于2家;吴忠市不少于28人,培育企业不少于3家;固原市不少于10人,培育企业不少于1家;中卫市不少于6人,培育企业不少于1家。(来源:宁夏新闻网 记者 杨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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