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用人单位目前按职工年工资额0.4%至1%缴费

31.07.2015  11:49

  7月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了《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明确提出自2015年10月1日起,在生育保险基金结余超过合理结存的地区降低生育保险费率。

  当日,记者从自治区人社厅获悉,目前宁夏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年度工资总额的0.4%至1%缴纳生育保险费,财政支付工资的用人单位按照不高于本单位职工年度工资总额的0.6%缴纳生育保险费。按照相关规定,我区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目前,银川市实行的政策为由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0.7%缴纳生育保险费。

  按照国家规定,生育保险基金合理结存量为相当于6至9个月待遇支付额。各地要根据上一年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以及国家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标准进行测算,在确保生育保险待遇落实到位的前提下,通过调整费率,将统筹地区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控制在合理水平。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超过9个月的统筹地区,应将生育保险基金费率调整到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以内,具体费率应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近年来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结余情况确定。初步测算,通过调整费率,全国一年可为企业减轻负担12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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