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出台二孩政策征求意见 晚婚15天假取消 生育假增加

16.01.2016  16:01

  宁夏出台二孩政策征求意见 晚婚15天假取消 生育假增加

  银川新闻网讯(记者 杨杨)昨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送审稿)》意见的公告在自治区卫计官网发布。修订的《条例(草案)》共8章66条,与原《条例》相比,减少了1条,其中删除了5条,修改了17条,新增加了4条,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两孩以内不再进行限制

  《条例(草案)》将原《条例》第16条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属于超生。”取消了晚婚晚育和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的规定,删除了第17条“  夫妻双方是城镇居民或者一方为城镇居民,另一方为农村居民的,只能生育一个子女,但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内容。

   三类情况可生三孩

  《条例(草案)》对第18、20条进行了修改,明确了再生育的三种情况,即:原州区、海原县、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盐池县、同心县(以下统称山区八县)的少数民族农村居民,可以生第三个子女;已有两个子女,经鉴定一个或两个均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残疾儿,且医学上认为适宜再生育的,可以生第三个子女;再婚夫妻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三个子女。

   晚婚、晚育、独生子女产假取消

  《条例(草案)》删除了第45条,内容为:“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五天,晚育的增加产假十四天,晚婚、晚育假期内工资、奖金照发。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失业人员、个体经营者晚婚、晚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适当奖励。”这也就意味着,今后没有晚婚、晚育假期。此外,对第39条做出修改,取消独生子女产假奖励。

   男方女方产假有所增加

  与此同时,《条例(草案)》第38条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女方为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可以增加生育假九十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三十天,工资、奖金照发。

  这也意味着,相比过去领取独生子女证,女方能多休40天产假、男方能有10天护理假,《条例(草案)》通过后,女方生育假能至少多休息50天,而男方能多多20天的护理假。

   ■延伸阅读

  对于《条例(草案)》意见可书面修改意见寄至“银川市解放西街101号,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规处(邮政编码:750001)”,也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修改意见发送至: [email protected] 。联系人:顾林峰  牛国璧。联系电话:0951-50119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