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2013年以来发生生产安 全事故的单位开展专项执法监察的通知

01.01.2015  00:11

 

宁安监监察〔2014〕184号     关于对2013年以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单位开展专项执法监察的通知   各市、县(区)安监局,有关企业: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进一步推进全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年”活动的深入开展,保持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高压态势,纠正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主体职责、安全教育、安全防范、安全投入、安全隐患整改、应急救援和现场安全管理等工作不到位、不彻底、不落实等违法违规行为,特别是已经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是否从事故中吸取了教训,落实了“四不放过”的原则,切实提高企业的本质安全水平。为此,自治区安监局决定在2015年第一季度组织对2013年以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一次专项执法监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本次专项执法监察,一是督促生产安全事故单位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有效防范事故发生;二是督促生产安全事故单位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管理,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三是督促生产安全事故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的宣传和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遵纪守法意识;四是督促生产安全事故单位提高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水平和处置能力。 二、执法监察对象及组织实施 本次执法监察对象为2013年以来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自治区安监局组织对确定的生产经营单位逐一进行检查(拟检查单位名单见附件一)。其他单位自治区安监局将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进行抽查。 三、时间安排 2015年1月12日到3月20日 四、执法监察重点内容 本次执法监察的主要内容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四不放过”原则的落实情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安全经费的投入使用情况、安全教育培训情况、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及治理情况、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及演练情况、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与佩戴使用情况。具体内容见附件二《生产安全事故单位专项执法监察检查表》。 五、工作要求 (一)统筹安排部署。 自治区安监局要结合执法监察内容,统筹安排监察企业和时间,明确责任分工,周密部署。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规、规章和标准,准确理解相关条款,提升执法效率和办案质量。同时,在执法监察过程中,坚持“亮表执法”和“四不两直”相结合,要把依法监察和真诚服务有机结合在一起,注重专项执法监察行动的实际效果。 (二)企业自查自纠 2013年以来我区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要对照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和执法监察内容,认真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切实防止再次发生事故。各市、县(区)安监局要加强指导并及时督促检查。 (三)严格执法。 检查中,对生产安全事故单位存在的违法、违规等行为,应严格按照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惩处。对重大隐患和问题、典型非法违法行为要公开曝光,强化震慑和警示作用。 (四)营造浓厚氛围。 在本次专项执法监察行动期间,要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加大宣传力度,督促事故单位切实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增强责任意识和主体意识。要积极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及时总结行动中好的做法和经验,通过多种方式开展宣传活动,营造全社会关注安全生产、共同防范遏制事故的良好舆论氛围。   附件:1.拟检查生产安全事故单位名单 2.生产安全事故单位专项执法监察检查表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12月29日 附件下载: af20141231165258188.docx af20141231165306626.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