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武首起污染环境案宣判

29.12.2017  15:14

石油勘探开发、钻井、作业等过程中产生的大量落地原油,以及联合站的污油泥对环境会产生极大危害,严重影响人体健康。12月26日,记者从灵武市检察院获悉,该院提起公诉的灵武市第一起污染环境案现已宣判,经灵武市法院审理,涉案9名被告人均因肆意倾倒污油泥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倾倒污油泥严重污染环境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宁夏石化分公司与宁夏大地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油泥清理处置协议》,约定由大地公司将宁夏石化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油泥(HW08)3200吨转移至大地公司危废处置场地处置。被告人徐某甲系大地公司负责油泥转运工作的业务员,其负责对该公司运输污油泥的4辆车辆进行管理和调度。

2016年10月,徐某甲通过被告人张某甲联系到被告人张某乙,三人合谋,由徐某甲将本应当运输到恒立业公司的油泥运输到马家滩镇大羊其村荒滩贩卖给张某乙,约定每吨油泥700元钱,张某乙用其土炼油炉将油泥加工炼油。自2016年11月至案发,徐某甲指使司机被告人张某丙、殷某某多次将危险废物油泥运输到马家滩镇大羊其村予以倾倒,在此过程中,徐某乙、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丁多次为司机带路并在现场指导倾倒污油泥。

同年12月24日,徐某甲指使张某丙、殷某某、被告人温某某及李某某分别驾驶车辆到宁夏石化公司装运油泥。当日14时许,油泥装车完成。15时许,徐某甲指使张某丙、殷某某、温某某、李某某将上述4车油泥运往灵武市马家滩镇大羊其村,并将负责具体接应的被告人徐某乙的电话告知张某丙。18时许,张某丙、殷某某、温某某、李某某分别驾驶车辆来到宁东镇古窑子高速出口与早已在此等候的接应人员徐某乙会合。

根据徐某乙的安排,温某某、李某某原地等待,张某丙和殷某某由徐某乙带领先行驾驶货车至马家滩镇红柳煤矿路口与驾驶皮卡车前来接应的张某甲会合,张某甲将两车带领至红柳煤矿渣台处再交由张某乙、张某丁,将张某丙和殷某某驾驶的车辆带至红柳煤矿附近的土炼油炉旁,张某丙、殷某某将车上装的油泥全部倾倒后,张某乙给两人各一千元钱,两人驾驶货车离开。在张某丙、殷某某离开高速公路路口半小时后,徐某乙又电话通知温某某、李某某到红柳煤矿路口,之后由张某甲接应后带至渣台处交由张某乙接应并带领至倾倒地点倾倒,在倾倒过程中李某某驾驶的重型货车陷入荒滩中,张某甲指使张某丁开铲车准备将车推出的过程中,公安民警赶到现场,将温某某、李某某、张某乙、张某丁抓获,张某甲逃脱。

9 名被告人均表示认罪服法

2016年12月26日,被告人徐某甲、张某丙、殷某某投案自首。2017年1月9日,被告人徐某乙投案自首。2017年3月2日,被告人张某甲投案自首,各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灵武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被告人徐某甲、张某乙、张某丙、殷某某、张某甲、徐某乙、张某丁、温某某、李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倾倒危险废物(污油泥)93.34吨,严重污染环境,9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三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污染环境罪,遂向灵武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9名被告人均表示认罪服法、自愿认罪。2017年12月14日,灵武市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主犯被告人徐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张某乙、被告人张某丙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6000元;被告人张某甲、被告人徐某乙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张某丁、被告人殷某某、被告人温某某、被告人李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对此,9名被告人均表示服从判决,不再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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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川新闻网讯(记者 张碧迁)昨日记者从灵武市公银川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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