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溺水身亡索赔无果 法律援助伸出援手帮忙

19.03.2016  18:15

案        由:生命权纠纷

案件类别:民事

承办单位:隆德县法律援助中心

 

案情简介:

被告隆德县国土资源局将位于隆德县城南门红崖社区北面的土地经过合法的手续,征收为国有土地。2014年,有人在该土地挖坑取沙,被告发现后,报请隆德县人民政府研究,最后决定由隆德县市政监察大队、隆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被告下属的土地监察大队联合执法,阻止他人继续挖坑取沙,但因多次取沙已经在该处形成了一个巨大的取沙坑,坑内渗水,在坑底聚集形成面积为600平方米的积水,该坑的东面有取沙形成的一条路,直通坑底,坑的四周形成缓坡,也能到达坑底。2015年5月17日,居住在隆德县城关镇红崖社区的原告(赵某某)儿子在同别的孩子进入水坑玩耍时不幸溺水身亡。原告认为,被告已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作为国有土地的管理人,应当尽到管理责任,发现别人违法挖坑取沙已经采取了相关的制止措施,别人停止取沙后,发现该坑存在安全隐患,应当积极消除安全隐患,由于被告未尽到消除安全隐患的责任,导致原告之子在玩耍时不幸死亡,被告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曾就赔偿事宜与被告多次协商,但均无任何结果。

 

承办过程:

赵某某向隆德县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请后,经审查认为其属于法律援助对象,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决定给予其法律援助。并将案件指派到宁夏六盘山律师事务所承办。

宁夏六盘山律师事务所将案件指派给赵律师来具体承办该案。宁夏六盘山律师事务所同赵某某、具体承办人三方签订了书面的委托协议,明确了代理的权利义务和代理权限。之后承办人通过了解案情后,并代写民事诉状,指引其到隆德县人民法院立案。

在法院受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隆德县国土资源局生命权纠纷一案后,承办律师积极收集证据,跟承办法官沟通,交换对案件的处理意见。该案的难点在于如何证明被告隆德县国土资源局存在过错。为此,承办人先是到隆德县公安局调取了案件侦查的资料,同时数次到案发现场查看,经过对案件资料和现场的比对,承办人发现事发地点的水坑较深,周围并无任何防护措施,同时也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而且水坑东面明显较平缓,可轻易到达坑底。发现这一线索后,就可以此推断水坑的管理者或所有者存在管理上的过错,但该水坑到底属谁所有或管理又成了一大难题。承办人围绕这一难题又一次展开了证据的收集。先是到隆德县国土资源局调取了事发水坑所在的地块的出处,发现该地块已通过合法手续征收为国有土地,为隆德县国土资源局管理,  有了这一证据就已经可以认定管理者即隆德县国土资源局存在管理上的过错,但这并不能充分证明隆德县国土资源局对该水坑就存在管理上的过错,而且水坑是如何产生的也还不得而知。这也是令承办人头疼的事情。承办人就从头开始梳理案卷资料,在梳理隆德县公安局的侦查资料时有了意外的收获,发现2014年有人在该土地挖坑取沙,隆德县国土资源局发现后,报请隆德县人民政府研究,最后决定由隆德县市政监察大队、隆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被告下属的土地监察大队联合执法,阻止他人继续挖坑取沙,但因多次取沙已经在该处形成了一个巨大的取沙坑,坑内渗水,在坑底聚集形成面积为600平方米的积水。承办人到隆德县人民政府调取了政府会议纪要,刚好与隆德县公安局的侦查资料相吻合,至此承办人终于找到了确凿充分的证据,为下一步的庭审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隆德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8日对该案开庭经行了审理。承办人按时出庭参加了庭审,在法庭上出示了证据,并就证据的“三性”发表了意见,就案件的事实与法律的适用发表了代理意见。

 

承办结果:

该案经隆德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由被告隆德县国土资源局赔偿原告赵某某因其子死亡造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41825.75元,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1246.00元,原告负担246.00元,被告隆德县国土资源局负担1000.00元。

 

法律启示:

痛失爱子的确是痛苦的,但反过来说,为什么就不能多陪陪孩子,多照顾孩子呢。家长要更多的尽到抚养、教育孩子的责任,不能对孩子撒手不管,听之任之,那样的话,换来的痛苦一定比得到的轻松多。

同时,国土部门要做好本部门的管理工作,尽到管理义务,否则,一旦出事,就要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