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发布实施

30.07.2018  13:33

日前,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海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奖励在海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

奖励办法》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设立海南省科学技术奖,省科学技术奖包括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四类奖项。

奖励办法》明确四类奖项的奖励范围和条件:省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个人、组织;省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器件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个人、组织;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完成和应用推广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为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对海南省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奖励办法》明确海南省科学技术奖的受理、评审程序:提名、受理、形式审查、公示、异议处理、专业评审组初审、省奖励委员会评审、评审结果公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等,整个工作程序科学规范,公开、公平、公正。

奖励办法》加大监督处罚力度,强化诚信建设,进一步明确申报单位和个人、获奖者、提名者、评审专家及相关工作人员在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违纪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对所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单位、个人纳入不良信用记录,依法给予处分。

奖励办法》规定,海南省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分别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对做出特别重大的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或者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的,可以授予特等奖。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不设等级。《奖励办法》自2018年8月1日起实施。